【摘要】:适逢其时,“社会企业”应运而生,带着与公民社会的诸多共性,以实现社会目标与经济效益双重价值平衡的特性,成为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社会企业的初心,也来自社会需求角度。在跨越一个世纪的弹指一挥间,他们完成了对社会企业发展的回应,以欧美为先,在近30年来,世界各国加快了社会企业的立法进程。
由于资金、认知、定位、注册、人才、参与度等重重困境,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遭遇了瓶颈,他们站在道德高端或社会角落,似乎还难以回归常态。适逢其时,“社会企业”应运而生,带着与公民社会的诸多共性,以实现社会目标与经济效益双重价值平衡的特性,成为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
或许可以说,社会企业的演进多少承袭了公民社会的组织观念,它打破了那些诸如资金、认知、定位、注册、人才、参与度的瓶颈困局,以全新的公益模式脱颖而也。
社会企业的初心,也来自社会需求角度。它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维多利亚时期”,伴随着持续近100年的工业革命的结束进入自由资本主义。从被奉为鼻祖的罗奇代尔蛤蟆巷的公平合作社到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ocial Enterprise UK,简称SEUK),以2012年英议院审议通过的《公共服务法案》(俗称《社会价值法案》)为社会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百万雇员、七万家的规模、240亿英镑的经济贡献让社会企业在今天挺立潮头蔚然成风。(www.daowen.com)
在这期间,社会企业在美国、比利时、法国、德国、拉脱维亚、加拿大、意大利、芬兰、波兰、希腊、立陶宛、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阿根廷、赞比亚、津巴布韦、韩国等都相继涌现,并以合作社、有限公司、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等新旧法律形式并存。在跨越一个世纪的弹指一挥间,他们完成了对社会企业发展的回应,以欧美为先,在近30年来,世界各国加快了社会企业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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