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皇家特权到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的演变

从皇家特权到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的演变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某种意义上,法国的皇家特权可视为现代发明专利的前身。授予的皇家特权证书被称为委员会判决。这类情况促使巴黎高等法院建立委员会或任命专人在特权颁发之前对发明进行审核。1699年,科学院接到指示,要求院士们参与审查所有向政府递交特权申请的技术发明,相关审核流程随后固定下来。1762年12月,一项有关发明家排他性特权的皇家法令出台,具体内容涉及特权的转让、失效、期限等问题,明确了发明家的法律地位。

从皇家特权到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的演变

英国的崛起使西方世界现代化进程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技术快速变革的过程中,英国社会出现了鼓励发明和创新的氛围,专利制度也相伴发展并不断完善。1685年《南特敕令》废止后,法国新教徒向英格兰地区迁徙,他们为英国带去了技术,促进了贸易,也影响了当地专利体系的发展(Hilaire-Pérez,1991)911。在1675年到1700年间,31位法国移民提交专利申请,其中22人成功获得专利(MacLeod,2002)。一般认为,在英格兰,发明家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同时国家并不过多干涉发明家的活动。而与其相比,法国政府明显对发明具有浓厚的兴趣,更积极地介入到有关技术发明的事务之中。

18世纪法国的发明家可以获得皇家特权,并通过垄断经营获利。旧制度时期的特权种类繁多,适用范围被限制在整个法国或某个地区。与发明家相关的特权涉及在行会之外工作的权利、免税的权利、开发和经营的排他性权利等。某些特权可追溯到中世纪,被授予旅行商人和手工艺人,发明家也同样有机会获得此类特权。在某种意义上,法国的皇家特权可视为现代发明专利的前身。

巴黎高等法院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关技术发明的特权在被正式授予之前,须以某种方式对外公开(Gillispie,1980)。这种做法最早可追溯到亨利二世时期。1551年,富隆(Foullon,1514—1563或1565)凭借所发明的测距仪,获得皇家颁发的为期10年的排他性特权。授予的皇家特权证书被称为委员会判决。1561年,该项发明通过文字和绘图向社会公开(Foullon,1561)。1762年之前,发明家手中的某些特权虽然有可能终身有效,但通常会受到有效期限制,时间从5年到30年不等。通过支付特许使用权费的方式,特权可以继承或转让,未获得特权转让的仿冒行为将受到处罚。

行会与发明家之间的斗争促使发明审核制度建立起来。行会通常由拥有相同技术的工匠或制造商组成,维持着特定行业的稳定。新技术很可能导致产品价格波动,挑战相关行业的既定格局,这可能导致发明家和行会之间关系紧张。特权会起到禁止行会妨碍发明家活动的作用,而行会通常会反对发明家申请特权证书,有时会想方设法拖延发明特权的生效。这类情况促使巴黎高等法院建立委员会或任命专人在特权颁发之前对发明进行审核。

面对国家的特殊需求,皇家科学院承担起审核发明的任务。不仅高等法院希望皇家科学院给出技术方面的建议,中央政府在柯尔贝思想指导下,同样鼓励皇家科学院关注技术和产业领域,给出相关咨询建议。1699年,科学院接到指示,要求院士们参与审查所有向政府递交特权申请的技术发明,相关审核流程随后固定下来。

在18世纪的法国,商业局是受理发明家皇家特权申请,并给予相应财务支持的主要机构。它创建于1722年,主要负责分析发明家的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撰写报告和其他文件草案,并递交财政总监。商业局的组成人员较为复杂,除财政总监和政府顾问之外,商业监督官是该机构主要成员。后者负责收集不同行业的情报并上报商业局。监督官职能最初按照地区划分,从18世纪40年代开始则基本按主要行业划分。该机构的工作对法国产业发展和技术发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730年之后,政府任命皇家科学院成员进入商业局,负责审核技术发明。此后,商业局和皇家科学院同时开展相似的审查工作,不过,两家机构的审核遵循不同原则。数学家化学家范德蒙(Vandermonde,1735—1796)有时在皇家科学院负责对技术发明进行审核,但同时也供职于商业局。他有机会在两个机构审核同一项发明,但可能给出不同的评价。院士深刻理解其中的差异:皇家科学院原则上鼓励新事物,对待技术发明的态度更为友好;而政府机构则必须考虑资源的公平分配。而发明家也清楚皇家科学院和商业局采用不同的标准(Hilaire-Pérez,1991)918。为了宣传自己的发明,他们一般会引用皇家科学院的评语。

技术发明政策在18世纪中期出现了一些变化。虽然狄德罗等人对发明的价值有自己的理解,并不推崇发明家拥有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Hilaire-Pérez,2002),但法国政府仍然注重发明及相关权利问题。1762年12月,一项有关发明家排他性特权的皇家法令出台,具体内容涉及特权的转让、失效、期限等问题,明确了发明家的法律地位。皇家特权是对个人能力的承认,发明家可以凭借个人才能,而不是世袭地位和贵族身份,从制度层面获得国家的保护和社会的承认,并从中寻求商业机会。随着启蒙运动开始浸染专利制度的管理者,相关机构和制度虽然仍是旧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但已经开始与贵族世袭制的运行逻辑渐行渐远。

18世纪中期,重商主义逐渐成为法国工业发展的阻碍,自由主义和重农主义的氛围日渐浓厚,并影响到决策者对政策的制定。重商主义的决策者和官员试图掌控科学、技术和工业,他们努力控制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积极介入与科技发展和技术发明有关的事务,安排科技界精英人士参与到产业发展活动中。而信奉重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官员摒弃了这一做法,转而鼓励产业发展,充当科技进步的传播者。自由主义意味着国家保护个人不受地方领主、城市、行会,以及其他特权利益的侵害。18世纪中叶开始,无论是巴黎高等法院,还是财政总监们,都曾试图压制行会。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国家作为发明家的保护人,力量并未受到削弱。(www.daowen.com)

政府越来越意识到科学院人才的实际价值,期待他们发挥才干,提供有实用价值的服务。科学院院士在商业局的职能也在转变。皇家科学院院士、化学家贝托莱(Berthollet,1748—1822)是化学革命的重要推动者人之一。1784年,他接替了另一位化学家马凯(Macquer,1718—1784)在商业局的位置。除审核发明的基本工作之外,财政总监卡洛纳(Calonne,1734—1802)还安排贝托莱撰写关于纺织染色的实用研究报告(Keyser,1990),该项任务的酬劳颇丰,似乎一度也成了他的主要工作。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巴黎科学院的院士们能够履行科技顾问之外的职责。1783年,范德蒙在商业局为拉布勒尔(Labréaux)的无缝铅管特权申请撰写说明材料,同一时期,他也在科学院负责审核沙尔庞捷(Charpentier)提交的相似发明。这位院士决定出面协调,两位发明家最终与一家公司合作,共同获得了一份皇家特权(Hilaire-Pérez,1991)926—927。在此事例中,范德蒙的行为超越了发明审查员或科技专家的定位,近乎于履行行政官员的职责。

官方学术机构对政策和咨询事务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精英科学家通过不同渠道对科技发明施加广泛影响。它们日益成为旧制度时期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王朝晚期,国家在技术发明领域加强管控的趋势并未改变。

法国人在技术发明问题上并不缺少进取精神。为了能够取得成功,他们和其他国家的发明家一样,愿意付出巨大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但在申请皇家特权或知识产权过程中,发明家不仅需要寻求科学院的承认,也需要得到商业局的肯定。为此,发明家必须面对官僚机构对他们的审核。商业局与科学院一样,都会进行评判和给予奖励。然而,官方机构并不总是能够满足发明家的期望。到18世纪末,正如从事研究的业余爱好者认为官方机构漠视和压制他们一样,发明家同样认为科学家的态度不够友善。

对于旧制度时期的技术发明政策与制度,有两个相关问题需要澄清。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皇家特权的性质,其次是预先审核制度的问题。旧制度时期,有关发明特权的政策法令起着和英国专利法规相似的功能,但皇家特权的性质与现代发明专利有着根本的区别。当时的政策制定者和发明家对此有深刻体会。某些发明家朴素地认为,发明的秘密属于自己。这蕴含着知识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认识,或者说,思想是发明家的财产。不过,皇家特权意味着国王或国家的恩典,绝非一项自然权利。如果发明家接受某项发明的皇家特权,那就等于承认该发明从根本上并不属于他自己所有。作为1762年法令的起草人,布夫莱尔侯爵(Boufflers,1738—1815)相信,关于某项发明的思想成果属于创造者或发明家,没有人有权剥夺一位发明家对自己观念的占有(Hilaire-Pérez,1991)930—931。但只有在大革命当中,财产权被确立为是一项自然权利之后,发明特权的性质才可能出现转变。

预先审核制度意味着法国很大程度上并不依赖市场力量来评判发明。精英科学家在一定意义上握有预先评判发明的权力。毫无疑问,法国的决策层认为科学能更好地评判技术发明,同时,在日益强大的市场力量面前,科学可以确保客观性。如果将发明家视为创造者,知识产权被看作自然权利,就像私人财产一样,那么专利并不必然要求事先的审查。1791年1月颁布的法令规定,各行业的新发明或发现,都是其发明者或发现者的财富。同年5月的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发明专利可以仅向国王提出申请,专利局只负责注册,专利权的获得无须通过事先审核(Hilaire-Pérez,1991)931

18世纪末,国家为了推动产业和经济发展,努力将科技创新和资本结合起来,保障发明家利益已成为行政动员的工具。大革命期间,在塑造现代专利权的过程中,皇家特权的传统观念被放弃了,国家在科技发明事务中的角色也相应发生转变,甚至陷入一种“尴尬的关系”中(Galvez-Behar,2009)。但国家积极介入科技发明的治理传统并未发生改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