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国有企业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后销毁。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一)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后,交档案部门编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保存。要根据审批程序审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国有企业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后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如表10-6所示。
表10-6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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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时要防止泄密、丢失;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关于其他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组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组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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