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时,若发现现金有短缺或溢余,除了设法查明原因外,还应及时根据“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进行会计处理。在未查明原因前,先按溢缺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转销时有两种情况:对能查明原因的,按规定进行转销;对无法查明原因的,经主管人员批准后转作收入或费用处理。
【例7-1】某企业清查库存现金时,发现短款600 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2)经查,该短款属于出纳员赵明责任,应由其赔偿。
【例7-2】某企业清查库存现金时,发现长款850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1)报经批准前,
(2)经反复核查,无法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转作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存货盘盈
发生盘盈的存货,在报经批准前,先分别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有关账户借方,同时还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贷方。经有关部门批准转销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同时记入“管理费用”等账户的贷方。
【例7-3】某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钢材10 吨,价值50 000 元。
(1)报经批准前,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的记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以调整账簿记录:
(2)经查明,上述钢材盘盈是因计量不准造成的,经批准冲减本月份管理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2.存货盘亏
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前,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同时相应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有关账户的贷方。批准后的存货的盘亏,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转销账务处理:
(1)对属于工作失职,或责任人造成的短缺、损失应由其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等账户。
(2)对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的损耗盘亏,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对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www.daowen.com)
【例7-4】年终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结果盘亏原材料7 000 元,经查明,应向责任人索赔1 000 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3 000 元,自然灾害损失2 200 元,定额内损耗800 元。
(1)报经上级批准前,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的记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以调整账簿记录:
(2)报经上级批准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三)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不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时,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确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无余额。
2.固定资产盘亏或毁损
对于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以保证账实相符。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原值记入“固定资产”账户的贷方;按已提折旧记入“累计折旧”账户的借方;按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的差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借方。经批准处理后,再按批准后的意见转入有关账户。
【例7-5】某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外设备一台,按同类或类似商品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为80 000 元(假定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按规定,该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所得税税率为25%)。其账务处理如下:
(1)发现盘盈固定资产时:
(2)确定应交纳所得税时: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时:
【例7-6】某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缺设备一台,原值为15 000 元,已提折旧5 000 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1)报经批准前,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的记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以调整账簿记录:
(2)批准后,盘亏的设备列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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