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总是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和一定范围内进行的,为了正确地使用财产清查方法,必须对其进行分类考察。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的清查、盘点和核对。对制造业企业而言,清查的对象主要包括:
(2)机器设备、厂房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3)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资等存货及各项在途物资、在途商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或保管物资等。
(4)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缴拨款项。
(6)各项租赁使用、受托保管、代购代销的财产物资。
全面清查由于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参加人员多,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全面清查不宜经常进行。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1)年终结算前,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在合资、联营、合并、停办、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3)在开展清产核资时,为了摸清资金情况,准确核定资金定额,需进行全面清查。
(4)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在核定承包任务前以及承包到期核实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时,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各项债权债务中某一部分进行的清查、盘点与核对。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因此,局部清查范围小、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局部清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库存现金应由出纳人员在每日终了,自行清查一次,做到日清月结。
(2)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人员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各种贵重财产物资,每月至少应清查一次。(www.daowen.com)
(4)对各种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除了年度清查外,年内应有计划轮流盘点或重新抽查一次。
(5)各种债权、债务,应在会计年度内至少要核对一至两次。
另外,对发现某种物品被盗或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物品毁损,以及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物品损失等,都应及时进行局部清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调整账簿记录。
(二)按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进行盘点和核对。这种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定期清查根据不同需要,可以全面清查,也可以局部清查。一般情况下,在年末进行全面清查,季末、月末只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又称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不规定清查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决定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为分清经济责任,需对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清查。
(2)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要对受灾损失的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时,应按检查要求及范围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信。
(4)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性的清产核资工作,以摸清企业的家底。
(5)企业撤销或者合并时。
根据上述情况进行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划分,可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企业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多数的财产清查都属于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情况的需要对企业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报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司法机关对企业在检查、监督中所进行的清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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