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体层面的组织公民行为,是指组织成员愿意贡献超出原本契约上所规定的义务,进而发展成一种自发性的有利于组织的行为。实际上,关系型的心理契约是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图3-3所示。
图3-3 心理契约构成
可见,心理契约是一整套个人与组织所持有的心理期望的集合,其构建过程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组织相互寻求平衡的过程。但心理契约形成的基础仍然是员工与组织之间的交换,包括物质交换和精神交换。所不同的是,这种交换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默契。一旦没有交换,默契就会停止,组织公民行为也就不会发生。事实上,组织公民行为作为一种自愿的、不图报酬的行为,同样是一种心理上的默契,但并非所有组织公民行为都是契约式的;相反,大多数自愿行为都不可能因契约而萌发。因此,心理契约比正式契约更能有效地解释企业承担员工责任对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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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Rousseau的心理契约建构模型
最早以心理契约的视角研究消费者行为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65年:Cardozo(1965)首次将顾客满意的观点引入营销领域,并以实验的研究方法测量了产品购买前的顾客期望,认为期望是一种心理契约,从而会正向影响顾客满意。[7]国内学者王淑红(2005)[8]基于心理契约理论,提出了消费者会在产品与服务的四个方面形成“心理契约”:产品(服务)质量、营销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企业形象与社会责任等。
图3-5 基于心理契约的顾客满意模型
罗海成、范秀成(2005)[9]根据Rousseau经典的心理契约建构模型(见图3-4)[10],针对中国消费者情境进行相应调整,开发了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的营销领域的心理契约模型(见图3-5)。同时,他们在美容(与人的关系)和维修(与物的关系)两个行业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研究证实了心理契约与顾客忠诚、顾客信任、顾客承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该研究在以心理契约理论为基础验证了服务企业员工与外部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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