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应当理解和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们应当理解和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的各环节中,商品的交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够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交易安全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二)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4月公安部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88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提出:“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个条例的特点是以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办法保护计算机资产。

针对Internet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国务院第19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互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与此同时,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安全责任,严把信息出入关口、设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强对国际互联网络使用的监督和管理。(www.daowen.com)

199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电子出版物暂行规定》;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与信息产业部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于200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与网络文化信息的安全交流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199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发布。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三)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信息产业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入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

2.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Internet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Inter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