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户隐私权
Internet是一种全新的通信媒体,具全球性、传播性、公开性和互动性的特点,Internet是第一个允许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可以自由发布信息及从事商务的媒体。用户所访问过的每一个网站或每一个链接,如查阅网页、网上订货、发收电子邮件都会在网上被记录下来,这些数据可以反映这个用户网上生活的简况,这就引出用户隐私权问题。当个人在网上浏览或购物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可网站经营者往往不向用户说明能否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有的商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公司。由于电子商务使得消费者个人的资料可以轻易地被他人获取或利用,消费者会对在网上交易会产生担忧,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将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网络商户应如何告知用户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将会被派何用处,商家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等。
(二)加密和解密系统
电子商务中对用户提供的信息,特别是有关网上支付结算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Internet是通过无数联网的电脑来传递信息的,信息所走的路径是无法预测的。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对网上披露其不经过加密的支付结算信息疑虑重重,这无疑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国务院在1999年10月颁发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含有加密和解密技术软件、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制度。但应该看到由于该条例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应该通过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安全性认证(www.daowen.com)
CA中心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角色,它担负着保证电子商务公正和安全进行的任务。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既有权威性但又是完全独立的非政府的认证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必须由国家法律来规定CA中心的设立程序和资格以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要由法律规定对CA中心进行监管的部门及监管方法以及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四)计算机犯罪
随着我国Internet用户量的迅速增加,利用Internet犯罪的行为也相应增多,诸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欺诈行为、侵权行为、诽谤行为、非法销售行为、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乃至国家机密的行为。虽然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被发现仅是冰山一角,但是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必须防患于未然。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对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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