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
(1)无国界性。Internet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
(2)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订货等。
(3)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
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问题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同多通过书面订立,可以通过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点。我国的合同法虽然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和证据问题。
2.网络安全问题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于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会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信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也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是网络服务商还是买卖中的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的服务,但是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上述原因引发的法律诉讼,便会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是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改变,甚至更加严重。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www.daowen.com)
对于有形货物的离线电子商务,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依然适用。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CD、DVD、书刊等,消费者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由于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基础不复存在,对这部分电子商务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变得非常困难。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虚拟性、无纸化的特点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和消费者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国家税收方面的新问题: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电子商务突破了原有以固定地点为依托的物理形态,而是采取虚拟、无形的方式进行经营,销售商并没有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难以区分。例如,以数据形式传输的无形产品,是应该归为提供有形产品还是服务交易,税法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按照现行的法律确定起征收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等,这就造成了税收工作上的技术困难,造成资金流失。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国内税务的流失。而且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5.电子商务的著作权问题
网上发表的声乐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和怎样支付使用费,他人恶意地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Internet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法律在这个领域的相对空白致使网上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6.网络广告
国内的网络广告大多是无证经营,网络广告经营中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利益关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在现有条件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以提供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完全不适应网络环境。为此应尽快制定旨在制止网络虚假广告和不正当广告竞争行为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展广告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则不准进行广告经营,违者将以超范围经营查处。
7.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传统的商品交易双方的主体,一方为商品经销商,另一方为消费者,商品经销商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部门调整,消费者不需要市场准入。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不但把商家和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而且把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及以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络接入服务运行机构等完全地融合在一起。交易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市场准入的对象就有商家、金融机构、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及互联网络接入服务运行机构等,而消费者则以自愿的形式,通过数字认证来保障其消费行为,这就需要变更现有单一主体制度,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对以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调整。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还有许多“霸王条款”。在发生纠纷时,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也难以保障。因此,今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在进一步确保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商家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享有了选择权,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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