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和秦朝一样,也曾是一个充满开拓精神和恢宏气魄的政权,汉文化和秦文化相比,其基本特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秦文化,还是汉文化,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它们都有基本相同的政治文化和制度文化,而政治文化又是诸文化要素中高于一切、支配一切的。这两种文化有着基本一致的政治上的制度文化系统。秦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统治到社会基层、严格约束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的政治统治。这就是后人经常所说的“秦制”,而汉朝,基本沿袭了这一整套制度。所谓“汉承秦制”,主要就是指的这种政治上的继承。有人认为,是秦的法律制度及其文化导致了秦的灭亡,这其实是被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所蒙蔽,而没有正确认识到现象背后所隐藏着的真正原因。而相反,汉统治者对“秦灭亡的原因在政不在制”,因而对接秦而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治国策略的取舍是有清醒的把握的。这一点,从其后的一系列施政策略上完全体现了出来。可以说,从秦王朝到汉唐是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建设时期,也是我国制度文化从建立、形成到成熟的时期,其基本的框架和规模在秦王朝时期已大体确定了下来,而在其后的汉代以至唐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充实,甚至可以说正是秦王朝的统治规定确立了我国文化发展的规模和方向。
随着儒家思想被统治者尊奉,有人认为,西汉统治者摒弃“捐仁义,弃礼义”的法家思想,因而是对整个法家治国思想甚至是对秦文化的抛弃,其实是不对的。萧何制律“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并未改变秦律的基本内容。这在法律制度史学界已有定论,汉律是继承秦律的基本思想、基本框架而建立的。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就明确标出中国法律制度的沿袭脉络:李悝《法经》—秦律—汉律。《唐律疏议》说:“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商鞅传之,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大辟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之制。至汉萧何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之律。”汉九章律完全继承了秦之六律,亦即沿袭了秦律的基本框架,并没有实质的改变。甚至在刑罚种类上,两厢对照,汉律与秦律也几无差别。汉之刑法的律名和刑名完全继承了秦律,只是因当时政权草创和战乱的关系,汉律有一个从权宜之法到建立、完善为度的过程。刘邦战时与民约法三章,后发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由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此九章律中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章是选择秦律中的内容,选择的原则是根据“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蠲削烦苛而已。而且,随着政治局面的稳定,汉对秦律简约的内容,又通过修律回到了汉律中,如《挟书律》《田律》《田租税律》等。到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唐律疏议》),根本看不出有对秦律进行了根本性改革的影子。法家设计的方案之所以被秦及其后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政权所采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最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专制君主绝对至上的权力。
汉统治者一方面改变“暴”“苛”的秦人施政之法,“守法而无为”,在政治上“与民休息”,在经济上“轻徭薄赋”等;另一方面又对“秦制”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继承,并在秦制秦文化的基础上发展了汉政权自己的制度和文化。纵观历史,汉唐时代,不仅承继了秦人以中央集权制取代分封制,用新型官僚制取代贵族政治的政治体制,继承了秦人“废井田、开阡陌”“令黔首自实田”的土地私有制度,更是当然地承继了秦人“车同轨,书同文”“海内为郡县,政令由一统”的文化思想和由此明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秦亡后的楚汉之争,其实也是文化之争,道路之争。与项羽所代表的是旧的贵族阶级,所怀抱的理想是恢复战国时期诸侯分立的局面不同,刘邦清醒地观察形势,确定了继承秦制的选择。对于刘邦与项羽政治方针的差异,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曾经感叹道:“项羽之暴也,沛公之明也。”刘邦实际上为秦文化所征服,汉王朝全面继承了秦制。据《史记·礼书》载:“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损减,大抵皆袭秦故。上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有变更。”此后,虽有“约法三章”的说法,但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信息,清楚地表明了汉初法制对秦律的继承。也有汉武帝时代“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确定了儒学的正统地位和主导地位,但是秦政依然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得到延续。《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宣帝教训太子(也就是后来的汉元帝)时就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而后世诸葛亮为蜀汉后主刘禅抄写《韩非子》,刘备遗诏令刘禅读《商君书》,都说明指导秦文化历史走向的法家思想在执政者的心目中长期有着显著的影响。
汉承秦制,这其中包括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地方郡县制、赋役制度等各种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汉承秦制,奉常、郎中令等中二千石吏,将作少府、詹享二千石吏等官职及职责均沿用秦制。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地方郡县一如秦朝,徭役与秦内容一样。《文献通考·兵考》说:“秦制,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更卒,复结中都一岁谓之正卒,复屯边一岁为戍卒。”而《汉仪注》亦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可见,诸多律令,秦汉如出一辙。(www.daowen.com)
汉朝不仅继承了“秦制”,更继承了秦文化的灵魂——“法治”思想。汉宣帝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一语道出了汉朝的根本国策,表明法家思想在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汉家这一国策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表现了出来:一是沿用秦“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统治思想。汉朝统治者虽吸取秦亡于“苛政”的教训,但为维护其统治,又不得不继承秦“法治”思想。《汉书·文纪》记载,汉文帝前元十二年诏令曰:“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汉书·景纪》亦云,景帝中元六年诏令:“夫吏者,民之师也。”同时,汉朝也实行“以法为教”政策,汉朝官吏上自丞相下至小吏多以学律令起家,如武帝时的御史大夫张汤就自幼学习决狱文书律令。《汉书·循吏传》也记载,蜀郡太守文翁“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说明当时在京师有教律令的学校。二是汉朝制定了大量法律条文,使事皆断于法。汉律条文几乎包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将考古发掘的居延汉简、江陵张家山汉律条文与睡虎地秦简比较可以看出,除了相同的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汉朝更是新增了杂律、回市律、均输律、吏律等,如此多的律令使汉朝丝毫不逊色于以“苛政”闻名的秦朝。正因此,株洲工学院的陈蓉蓉女士就认为,汉朝不仅继承了“秦制”,更是继承了秦文化的灵魂——“法治”思想,是以法制为内核而“缘饰以儒术”。[54]而恽敬在《三代因革论》中也就有了“自秦以后,朝野上下,所行者皆秦之制也”的感慨,谭嗣同《仁学》一书亦有“二千年之政,秦政也”的结论。
由此可知,汉唐文化不管是从制度上还是思想上都吸收了秦文化的因素,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体部分的汉文化是在秦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秦文化未因时间而消亡,而是以借壳存身的方式沉淀于汉文化之中,并通过汉文化的主体作用影响了其后两千多年的历史,是汉文化的基础。从汉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所产生的主体作用来看,秦文化以汉文化的基础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正因此,张金光说:“并非仅因为由秦做了战国的终结,并开启了汉代文明;更重要的是,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即由之开辟了中国古代历史的新纪元,其后其前的历代王(皇)朝皆无可与之比拟者,两千年来的帝国制度正反两方面都可以从秦找到它的历史缩影,都可以从秦的制度中寻到它的根基和因子。”[55]毛泽东同志的诗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也言:“神龙虽死秦犹在,……百代犹行秦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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