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二是改革财税体制。
(1)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
在集体土地上实现新型工业化,其基本前提就是要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集体土地招商引资、合作经营扫平障碍。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却制约了农村自身的工业化建设进程,其具体表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难以入市参与到城镇建设中来,农村集体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用地企业也难以进入到乡村中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当这种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就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为满足农民就地城镇化在集体土地上招商引资、合作经营的要求,当务之急是应放开对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处分权,使这部分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为农村集体享有。只有如此,土地受让者才可用其进行经济生产,也能将其抵押,工业企业才愿意走进来。(www.daowen.com)
(2)改革财税体制
现行的财税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阻滞性因素。分税制下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财政权力与所承担的经济建设职责严重不对称[2]。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为平衡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进行债务性融资。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6.89万亿元,支出为11.92万亿元,缺口高达5万亿元。这5万亿元的财政缺口,就需要地方政府举债来填补。与此同时,目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多属于地方税种,地方政府倾向于向开发商批租土地,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失去这部分土地的征购权,失去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缺乏推进农地入市的动机与动力。
基于此,及时调整我国当前的公共财政体制,改变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现状,减少地方财政压力迫在眉睫。与此同时,应积极探索以市场价格为计税基础的房产税,为地方政府创造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拓宽还债渠道,化解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短期行为,进而破除土地依赖。在完成上述改革后,地方政府层面的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阻滞性因素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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