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调政府推进相对应,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强调在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下,集体经济组织不经过地方政府土地征购这一环节,利用产权归属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构建产业基础与城镇体系,进而推动城镇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型[4]。
(1)土地收益分配方面
与政府主导型小城镇建设模式的土地收益相区别,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的土地使用与收益实质上依旧受到农民自身的掌控,其所蕴藏的优势在于:其一,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收益与土地增值收益为集体共有,对于保持农民生计的稳定性与生活水平的持久性具有重大意义;其二,依托于集体土地的开发,构建产业支撑与城镇体系,以利于稳定土地增值收益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从而奠定社会再生产扩大与集体成员福利水平提高的物质基础[5];其三,土地要素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低成本的土地供给优势,进一步引致为企业的集聚,从而形成集聚经济。
(2)城镇发展状况方面
如果说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均易造成农地资源的过度非农化,那么集体自主下的就地城镇化并不存在这一问题。相对国际上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重视,也许我们尚不能做到将自然生态价值纳入价值核算体系,即土地资源的配置达不到理论上的最佳水平;但集体自主下的就地城镇化却很好地避免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干预,这是现阶段减少农地被过度占用、城镇空间规模快速扩张的有效途径。(www.daowen.com)
(3)农民福利水平方面
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对于农民福利水平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层面:其一,农民福利的市民化;其二,农民福利分享的长期化。
在农民福利市民化层面,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的突出意义在于:其一,促进农民身份的有效转变。在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下,阻滞农民身份有效转变的收入水平瓶颈与户籍制度障碍将不存在,即意味着农民身份转变更为顺畅。其二,促进福利制度的完善。在政府主导型的小城镇建设模式下,福利分配受到户籍制度的规制;在城镇户籍限制的前提下,农业户口福利与城镇户口福利之间存在明显的鸿沟,且缺乏有效的逾越工具。而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注重利益的持久与共享,因而对于完善福利制度设计意义重大。其三,农民自主型小城镇建设模式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植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所创造的巨大红利,对于公共财政的依赖度微弱,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持久性。
在农民福利分享长期化层面,基于土地权属未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收益与土地增值收益依旧为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享有,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保证收益分享的持久性。与此同时,产业体系的构建与发展能够就地吸纳农业劳动力,稳定农民生计,创造农民收入,进而保证就业红利分享的可及性与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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