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1 财政补贴
1)美国
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宣布对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进行补贴,总额为24亿美元,包括电池项目的资金总额为15亿美元,并将大部分投向锂离子电池的制造。
为了大力发展新能源,美国政府计划通过政府信用担保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对使用新能源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补贴,并大力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接下来,美国政府还会重点支持新能源领域的R&D活动,并决定开发下一代新燃料和燃料基础设施。
奥巴马政府支持发展下一代生物能源和能源基础设施,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的措施,包括税收优惠,现金奖励和政府采购等措施。例如,建立清洁技术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计划在未来五年内投资五百亿美元推动转换的新技术从实验室到商业应用,通过对国内汽车厂商提供贷款担保,以鼓励生产燃料效率高的汽车,提高车辆的平均燃油经济性目标,通过税收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采取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的方式探索清洁煤技术的商业化模式的形成,并在新能源产业、科学和技术方面,鼓励私人投资[3]。
2)欧盟
欧盟采取对消费者的补贴,刺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引导消费者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市场。例如,英国政府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制定了“充电汽车消费鼓励方案”,规定从2011年到2014年,政府将对购买符合条件奖励规定的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私人或团体消费者给予金额为售价的25%的财政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金额达五千英镑[4]。
3)日本
节约能源是日本财政政策支持的重要方面,政府对“国家节能技术开发项目”提供充分的资金,并对能源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2001年,节能技术开发的预算为960亿日元,其中500亿日元用于国家节能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其余的40%用于资助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的开发。但到了2007年,节能措施的资金支出增长到1000亿日元。
日本政府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仅采用税收上的减免政策,还对其采用针对性的折旧措施,同时,政府还直接给该产业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对于企业购置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赋税,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针对科技研究的资金贷款可以享受到低息待遇,而且倘若最终研究失败,只需要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全免。
另外,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或日本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公司,为投资节约能源的企业提供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但是,得到节能低息贷款的企业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如符合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一个企业节能量超过100KL时,可以提供一年至三十年期、利率为2%的贷款支持(借款占总额的50%)。如果企业改造现有设备、降低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研发,可以得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利率优惠。2008年,经济产业省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即“清洁发展共赢模式”计划,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4)韩国
韩国政府对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韩国政府主要通过三个层面的政策和措施来对该产业进行扶持:第一,由政府制定研究与开发方向,对符合研发方向的参与企业进行直接补贴。第二,集中在税收和金融手段来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第三,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7.1.2.2 税收优惠
1)美国
首先,美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对进行可再生资源、新能源等研究的企业尤为重视,不仅减免税收,且税收的减免额度是始终如一的。保证企业能在美国进行长期的研发实验投资,所以,2010年政府的财政预算包括,在未来几年中固定的研发和实验的全部费用。长期的税收抵免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信心,他们需要开始一个新的研究项目,以提高生产力水平,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会让企业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生产税收抵免。生产税收抵免能增加产品的需求,以支持生产绿色经济的新工厂,扩大或重新装备工厂。支持绿色经济的项目包含了大量的清洁能源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先进的节能运输和传输模式。“经济复苏法案”中的23亿美元的税收抵免将被用于支持75亿美元的资本投资。这个项目甚至超过预期产生的收益。美国能源部和财政部获得比实际要多很多可以利用的应用的技术可行性。美国政府没有拒绝那些有价值的申请人,他们愿意投资于私营部门,在美国设立了工厂并提供相应的配置,用于在美国的清洁能源产品的生产。2009年,政府宣布支持扩建该项目,将投资增加至50亿美元。这些资金将继续支持一批项目正在建设中,将提供数千个建筑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在未来的清洁能源产品的生产中,美国将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第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提出的电动汽车税收减免计划,只要购买4000瓦时以上电池的电动汽车就可以得到2000美元的税收抵扣,折扣可达到的最高金额是10000美元。美国联邦税务局为购买混合动力车的消费者提供税收减免高达3000美元。同时,美国政府对新能源电力运营商提供生产税收抵免,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提供税收抵免。
2)欧盟(www.daowen.com)
R&D支出的税前扣除是有效的激励措施,为了能够切实有效地帮助产业发展,欧盟各国在税收方面的政策也越来越有弹性。例如:英国提供中小型企业R&D经费支出可实现150%的税前扣除,大企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这对企业的科技研发起到了强烈的刺激作用。法国在2008年对研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改革,税收减免的额度高达R&D经费支出的30%,同时也能享受所有新旧的减免政策。
德国则对用于R&D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并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R&D经费支出要在一年内扣除。企业可以申请R&D设备的加速折旧免税额。
3)日本
对于节能产品的目录,日本经济产业省会定期公布,并组织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价活动,针对被纳入到目录之中的节能设施可以相应的享受到折旧的特别政策,同时在税收上也可以获得优惠或者是减免,减免的比例在设备成本的7%到20%之间,同时还相应的提供加速折旧措施,即在正常折扣的基础上,还可以提取30%的特别折扣。在2009财年的预算中,符合一定的环保标准的机动车辆,可以获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这项政策为期两年,允许新能源投资,能源效率的设备和生产设施,如家庭能源效率的电力生产实现直接折旧。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日本政府制定了一个特殊的税收抵免政策,以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研发和投资活动。这些方法包括:税收优惠,以增加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当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的支出时,政府对超出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基础的税收抵免,特别是研究和企业规模拓展过程之中的税收抵免力度。
不仅如此,政府同样还给将市场视为发展的基本导向的相关产业,提供高额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丰田混合动力汽车“普锐斯”的购买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税费减免和补贴,因此,这就为“普锐斯”的销售创造了一个好的市场环境。
4)韩国
韩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准许企业通过“技术开发准备金”的建立,来解决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的资金问题,同时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照营业收入总额的3%来提取技术研发准备金,并在投资前将其使用为损耗计算。但是,技术研发准备金必须在计提之日起三年内使用,并且主要用于引进技术、研发和培训等方面。政府对构建和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经营企业,允许企业在税额中。按照技术开发直接支出5%的抵免。
7.1.2.3 政府采购
1)美国
美国出台的“2007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规定,把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其他电动交通运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在进行汽车采购时,必须采购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
美国奥巴马政府要求自2011年起,政府将在新能源,教育和基础设施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但是,除了国家安全,医疗和社会保障之外的政府支出将被冻结三年。由于美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占了全美能源消耗的70%,所以奥巴马政府提出要加大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投入。
2)欧盟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采购可以为企业提供资本积累,欧盟国家已经采取了政府采购措施。2008年,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以鼓励发展清洁燃料效率高的汽车,该议案要求公共部门,公营企业及从事公共客运服务的企业在未来购买的车辆必须符合清洁能源目标,欧盟成员国在2010年正式实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欧盟要求必须加大对节能环保的混合动力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并提出到2013年前用绿色环保的节能灯淘汰所有白炽灯的计划[5]。
3)日本
1995年,日本颁布了第一个绿色行动计划,该计划包括了绿色采购的目标和采购的目录。在1996年,政府和各行业团体成立了绿色采购网络,涵盖了日本所有的地方政府、大城市、大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日本的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大绿色采购。2000年,日本颁布的“绿色采购法”规定,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义务。在2003年,日本又颁布了“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协议”,进一步建立绿色采购咨询、交流系统。
为了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日本政府在各部门、各单位中推行“低公害车”。被选为政府合作的对象的汽车制造商,可以得到政府的直接资金补贴,最高可以得到相同水平的普通车辆售价的一半或与同级别的车差价的一半。因此,这一举措为汽车生产商解决了销售和资金回流问题,奠定了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推广的基础。日本政府还对购买“低公害车”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刺激“低公害车”市场需求的同时,为新能源汽车的供需两方面造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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