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财税扶持政策探析

国家财税扶持政策探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3.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规定如下: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财税扶持政策探析

5.3.1.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2011年,中央财政正式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需求刺激等方式,组织实施参与创新投资基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和重大应用示范工程为载体,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先后有24个省、市、自治区遵照中央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植的指导方针,制定和出台了各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助政策和扶持方案。2010-2012三年间,国家共批复了102只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吸引社会资本200多亿元。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金融产品的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品的创新。

2012年5月,首批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中央专项资金正式启动落实,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新材料产业三个产业首先得到资金补助且补助额度高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也逐步展开并落实到节能环保及新兴产业涉及的能源、工业领域等细分行业。

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指导文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强有力的宏观指导。2013年上半年,中央财政预拨共计148亿元补贴款,使得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改善。2013年风力发电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速同比大幅提高;太阳能发电行业利润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消费也起到明显的刺激作用。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进一步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渠道。

5.3.1.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经认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3.1.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规定如下:(www.daowen.com)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研发费用的组成内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等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3.1.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企业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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