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财政政策工具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果,所以,政府应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目前我国主要采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作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因此,本节就此两种手段进行具体对比分析。
财政补贴一般是通过对企业创新活动给予现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直接方式来发挥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与之相对,税收优惠是政府将企业本应上缴的资金无偿让渡给企业使用,主要包括优惠税率、税收抵免和税前扣除三种方式,本质上属于间接补贴范畴。从理论上来看,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作用机制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首先,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作用机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均可降低企业创新活动的单位成本与研发风险,进而通过增强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绩效。从创新成果溢出效应角度来看:企业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通常易被其他企业复制和模仿,从而导致企业创新的期望收益下降。此时如果采取财政补贴或实行税收优惠,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创新的边际成本以及增加其期望收益,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从风险补偿角度来看: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投资产出与回报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为规避高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势必会减少创新投入,有些甚至不进行创新活动。此时如果采取财政补贴或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给予企业一定的风险补偿与风险保障。从企业融资角度来看:相比于其他活动,创新活动具有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和投资风险较大的特征,企业本身资金规模未必可以完全支撑。另外,因潜在资金供给者也不愿意承担高风险而对企业创新活动进行投资,如果采取财政补贴或实行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或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
其次,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作用机制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补贴除了直接增加创新经费以外,还具有信号效应。政府给予企业创新活动补贴,会向市场和外部投资者释放该企业未来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利好信号,从而可以吸引银行和其他社会资金进入,打造并形成“政银企”三者合作模式,间接增加企业创新经费。但无论是直接抑或间接增加企业创新经费,对企业创新投入都可能产生互补效应或替代效应。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甄别企业创新活动或项目失策时,更容易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出现。另外,在没有明确界定财政补贴适用范围时,对即使没有政府扶持也会开展的创新活动给予补贴,企业将会把原本用于创新投入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从而导致替代效应的产生。二是相比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在扶持企业创新活动时可以通过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提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创新要素的贡献率,促进创新成果产出。例如:通过加速折旧等方式降低企业承担的大额固定资产成本,提高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设备投资的积极性;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门的优惠或奖励,以减少人才流失与激发人才工作热情,从而引导更多创新人才投入到企业创新活动,进而提高创新活动效率。三是相比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可以通过更加细化的政策设计加快技术转移,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行对于技术转让实施的所得税及对新产品和新技术实施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企业创新活动带来资金补偿,还可以加快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从而带动企业本身和其他关联企业发展。
为了进一步阐明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本节利用企业研发投入模型进行分析。
假设所得税率是t(0<t<1),则企业投入研发的税后利润为:
式4.1中,π是企业税后利润,P是产品价格,Q是产量,C是生产成本,E是企业的创新程度。为了鼓励创新,假设政府对投入研发成功的企业在原有研发成本基础上再加计扣除ΔF的税额,所以,如果企业研发成功,可少交tΔF的税收,此时企业所交税额为:(www.daowen.com)
企业投入研发的税后利润为:
除了税收优惠,假设政府也可以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S,而且S=tΔF,即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数额相同。政府的财政补贴大多属于事前激励,并不能确定是否与企业的研发努力有关,所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变为:
如果企业同时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此时对其进行利润最大化求导:
,则得到企业研发的最优努力程度E:
由式4.6可以看出,企业投入研发的程度与税收优惠额tΔF呈正比关系,而与财政补贴额S无关,这就说明政府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直接补贴企业更能激励企业的创新和研发。由于财政补贴属于事前激励,企业是否进行创新研发都能得到补贴,这明显大大削弱了企业的积极性;而税收优惠属于事后激励,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额度必然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
政府采购同样作为一种事前激励政策,对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需求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目录以行政办公类产品和信息化类产品服务居多,涉及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较少,而投资项目又要经过手续繁杂的审批程序,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目前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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