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式探析

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式探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家庆也认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步阶段,通过补助的形式,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制。政府除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财政补贴外,还应对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式探析

政府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财政投入、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国内学者对这几种财政政策工具如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都做了相应的研究,他们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依靠不同的财政工具支持,但这些研究只是停留在一般性分析层面,没有深入挖掘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内在机理。赵福昌等(2011)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提出,在研发阶段应以财政直接投入政策为主,在技术示范和商业化阶段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主,在产业大规模发展阶段以政府采购政策为主。刘家庆(2011)也认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步阶段,通过补助的形式,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制。进入到成果转化时期后,则使用风险投资的形式,大力引进社会资金用于新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开发;进入到发展应用时期后,则通过奖励等方式,刺激市场消费,活跃发展市场。侯延刚(2011)也提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阶段,以财政为主导,通过财政无偿拨款的形式,集中高校、重点企业的力量,共同突破发展瓶颈。在产业化时期,则有效借助政府的帮扶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保持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在刺激消费市场时,要有效根据国家优惠政策,减少扩张成本,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拓展市场规模的终极目的。广东省地税局课题组(2010)在分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的同时,比较了国外的发展经验指出,我国一方面要对现存的发展机制加以完善,另一方面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从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从而推动产业健康成长,稳定发展,并建立财政扶持考核机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1.2.1 财政投入

财政投入是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针对现有财政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不足的现状,黄力明等(2011)提出应优化财政资金的投入结构,针对战略性和公益性的研究应该重点给予支持,并加大公共科技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稳定在5%以上。刘家庆(2011)和杨森平等(2011)强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有效利用财税的支持政策,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全面完善财政投入的自动化增长机制,发挥其引导作用。郑志冰(2011)提出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较多但相对较乱,且集中度和针对性不够;对部分区域而言,虽然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但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优惠十分有限,企业得到的税收优惠要远远大于劳务和货物税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应该从制度、执行力度、应用范围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因此,要积极创新机制,将资金安排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亮点结合,同时建立专门的项目资金,加快对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进度,从而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自主创新(刘金科,2010)。

首先,在不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应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林平凡等(2010)研究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对策时提出,应该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提高科技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使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发展时期的坚强后盾。王新新(2011)提出,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引进风投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形成投、保、贷相互补充的资金保障体系。朱瑞博(2010)指出在地方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时,存在财政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过于分散,无法达到预期的扶持效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少,使企业承担的税负过高的情况。因此,当项目投资步入正常轨道后,通过股权转让,政府资金逐渐撤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投资通常具有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为了避免此种现象,财政应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初创期,实现政策的最佳引导作用(郑志冰,2011)。

其次,还应创新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结合世界各国的实践案例,目前使用最为频繁的引导资金运作模式就是参股与融资担保。李朝晖(2011)认为,为了管理方便,促进引导基金的效果发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应只采取参股子基金这种运作模式,同时,在引导基金开始准备退出时,要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适当的促进与控制。钱霞(2011)提出应通过制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章程等形式,确保引导基金的政策性方向,而且当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子基金所投资的创业企业达到稳定状态之后,国有资本就可以正式退出或者通过上市的方式实现自身增值。侯延刚(2011)在对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政策研究时,发现应对现有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进行有效整合,根据产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建立相对应的发展基金或引导基金,用于产业的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2.1.2.2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作为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另一重要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财政补贴会被认为是缺乏效率的支持方式,因为财政补贴缺乏激励机制。肖兴志(2011)指出在下一步的财政支持计划中,财政补贴要做到重点突出,应该意识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创办以及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坚实的政策支持。企业处于创办和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创办阶段,支持重点是增加其实际收入,主要通过转移性支出的方式来实现,使企业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当企业处于发展阶段时,应该时刻关注价格的浮动,将财政补贴与之相联系。企业的资源配置结构也受到财政政策的影响。李方旺(2011)认为应整合财政资源,创新支持方式,通过参股创业基金、财政贴息或者股权投资创业企业的形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行引导,吸引社会资金的投资,特别是针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以及扩张期的中小型企业,更要给予财政支持。

政府除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财政补贴外,还应对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杜丹等(2011)认为广东在拟定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规避直接的行政影响,可以通过成立由政府资金参股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对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政府担保、鼓励风险投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政府应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担保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融资担保作用,同时应引导由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尽快建立与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公司为辅”的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担保(顾海峰,2011)。

政府也可以引导金融机构融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等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同时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行为进行奖励(郑志冰,2011)。凌江怀(2011)建议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支持中小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丰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财政补贴究竟是否能够妥善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外部性问题,国内的学者对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还较少,郭晓丹等(2011)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和获得研发创新成果两个方面探讨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发现虽然政府补贴没有直接带来企业研发支出的增加,但是企业在政府补贴影响下可以获得更多的专利,而且规模越大的企业研发积极性也越高。(www.daowen.com)

为了避免财政对企业补贴有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陆国庆(2011)认为针对长期以来应用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应该对现有的财政补贴机制进行改革,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此外还应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实行分批分阶段补贴的形式,并建立企业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补贴的信用记录。

2.1.2.3 政府采购

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多处于发展的初创期,亟需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来培育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赵福昌等(2011)强调应创新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同时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郑志冰(2011)研究河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时指出,政府采购目录应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同时,为了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成长,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增加中小企业产品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首购、订购的激励作用,鼓励优先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首套(台)设备。另外,也能够尝试政府按制定份额采购的模式,对于地方各级政府下达明确要求令其采购产品的量必须高于国家的要求(冯春林,2011)。

但是,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段小华等(2009)提出我国政府应改变采购模式,构建政府的采购链,通过把创新采购和现阶段的科技计划的补助和自主研发的新品的有关内容有机地相融合,从而使得政府能够更加全方位地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构建和规模的扩大化。

2.1.2.4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也是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应尽快出台一系列措施以减免企业的税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依靠技术支撑,应该对其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并适当加大对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将企业创新失败损失直接抵减应税所得额(付广军,2011)。蒋震等(2010)研究了税收制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环节、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环节的调控机制,提出只有根据这些环节的不同特点,并将其和各个税收的特征相联系,方可极有目的性的激励相关产业的进步。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应该对现有的进出口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关键部件以及原材料的需求,完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程序、职工培训费用扣除(李方旺,2011)。孟付博(2011)和邓保生(2011)研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优化时提出四个原则,即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结果从优惠为主的方向转换成以过程优惠为主,由原来的直接优惠为主朝着间接优惠为主转向,注重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赵福昌等(2011)认为应取消现有按地域、按所有制、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重点支持特定产业的发展,以此配合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邓保生(2011)也提出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应该将对于整个产业的优惠作为基本的方向,具体落实过程之中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项目采取税收减免措施,从而避免如今以机构作为优惠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要求的机构都能够享受到税收政策的福利。

区别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已有一系列详细的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应更深入的构建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方案。第一,试行增值税弥补技术创新损失制度。第二,制订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第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于该产业之中的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奖励(李波,2010)。

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高精尖人才的需求非常旺盛,故而对其中有杰出成就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邓保生,2011;郑志冰,2011)。李波(2010)提出对技术人员并非职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或者是技术研发所带来的收益可以享受到省级及以下的奖励补助,并可以获得对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人才教育方面所采取的投入所获收益,以及技术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与此同时政策还应该支持企业计提内部在培训方面的投入资金。此外,郑志冰(2011)认为应该制定相关的人才投入计划,通过产业之中的关键部分、核心技术和创新为突破,引进海内外的创新人才、高端人才和研发团队,省政府对能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人才和团队给予资金奖励。童汝根(2010)认为应该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人力资本上面的投入,不仅如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或者是新进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被纳入到税前抵扣中去,从而达到引导企业加大对人力投资力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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