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系网络中不可避免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了降低损失,核心企业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相关组织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组织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其作用机理如下所示。
假设核心企业与关系网络组织成员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各自获得的收益分别为π1与π2;通过建立关系,进行资源共享时所创造的收益为πn;但只有关系双方进行深入交流时,创造的收益πn才会大于0。在关系建立的初始阶段,为了降低双方投机心理,增加沉没成本,双方各自投入资源的价值都为I。如果在关系发展过程中,相关组织出现了机会主义行为,则核心企业遭受的损失为L,同时网络组织成员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收益为R。
尽管在关系发展过程中,关系双方投入资源的价值相同,但由于各自在技术标准化中承担任务的重要性不同,因此,所获取的收益也各不相同。假设核心企业获取的收益为σπn,网络组织成员获取的收益对应为(1-σ)πn,其中σ为关系双方在标准化中所做贡献的比例,且σπn-1>0,(1-σ)πn-1>0,否则双方之间不会建立关系。
当核心企业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后,对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组织采取惩罚措施,使其产生价值为F的损失。与此同时,惩罚措施的实施造成了核心企业与相关组织之间关系紧密程度的降低,并由此导致共享创造收益的降低,核心企业因此产生的损失为C。当网络相关组织成员损失价值越高时,对应的核心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在这一过程中,关系双方各自的收益分别如下。
(1)核心企业与网络关系组织成员深入交流时,核心企业获取的收益为:π1+σπn-I;关系网络组织成员获取的收益为:π2+(1-σ)πn-I。(www.daowen.com)
(2)当关系网络中组织成员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核心企业获取收益为:π1+F-L-C-I;关系网络组织成员的收益为π2+R-F-I。
由上述分析可知,关系网络组织放弃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通过关系建立获取的收益大于通过机会主义获取的收益,即(1-σ)πn>R-F。因此,当关系双方创造的收益处于一定水平时,核心企业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提高关系网络中组织成员因惩罚产生的损失。采取相应的手段,如直接经济惩罚或行政惩罚,使关系网络组织成员一旦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失相较合作产生的收益更高时,网络组织成员就会选择与核心企业开展有效合作。
(2)降低关系网络中组织成员通过机会主义获取收益。当网络组织成员对核心企业资源依赖程度提高时,核心企业对其控制力加强,网络组织成员从机会主义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减少,则其采取机会行为的积极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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