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个人“三指定”问题易发多发,必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课题组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自身廉洁从业意识不强,对法规制度学习不够,缺乏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由于放松了学习和个人主观世界的改造,个人廉洁从业意识淡薄,法纪观念淡漠;加上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商业贿赂蔓延,面对各种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有的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我们的干部职工,使少数干部职工经不起诱惑,从而背弃了组织原则和职业操守,以身试法。
二是由于区域内真正具备资质的承建商较少,挂靠资质的“伪商”多,使形成真正竞争的少,无序竞争的多,客观上使得用户公平自主选择性少,为少数职工以电谋私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由于目前在本供电区域内具备有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施工企业严重偏少,尤其是各县,当地一般就只有1家,且多是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而对在营业厅对外公示的外地承建企业而言,由于用户受电工程量小、零散,无经常性工程可做,加之路途相隔遥远,管理成本高等因素,基本都不愿意承接,使营业厅对外公示的外地承建企业形同虚设,造成用户事实上无从选择,从而形成变相的“指定”,同时也催生了资质挂靠、工程转包潮,使并不具备承接工程条件的零散队伍或个体承揽到用户受电工程(县级企业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随着供电企业“三指定”治理后市场的全面放开,关联企业已不再具备绝对竞争优势,这就为部分职工打着“三不指定”的幌子,内外勾结,以推荐、介绍名义左右用户自由选择权提供了机会,使工程最终落入自己想要关照的队伍或人员之手,从中获取好处。更有甚者,借别人名义,实际就是自己干。
三是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用户对“三不指定”的政策规定不清楚,使少数职工以电谋私有机可乘。长期以来,个别供电企业出于对关联企业的偏袒,对用户受电工程“三不指定”问题遮遮掩掩,缺少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使用户对“三不指定”的相关政策规定知晓率不高,加之用户自身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市场信息情况不熟悉,基于对供电部门的信任,更多是将这项权利无形之中转交给了供电部门。正是利用客户对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不了解,从而为少数职工以电谋私创造了可趁之机。(www.daowen.com)
四是对制度刚性执行不力,过程管控不到位,为少数职工以电谋私创造了机会。应该说,公司系统关于用户受电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管理上的粗放和受到外部干预,许多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加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考核不到位,督办督查不严,给部分员工创造了“钻空子”、“打檫边球”的机会。例如工程中间环节检查、验收不到位,以及对“先斩后奏”问题不坚持原则等。另外,对一些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轮换制度,让其长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这既不利于干部职工培养,又容易使他们犯错误。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五是惩治乏力,使少数职工存有较强的侥幸心理。一方面由于近几年大家主要精力主要集中在整治供电企业“三指定”行为上,而对个人“三指定”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关注度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三指定”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上内部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难思想,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缺乏必要的案件查办手段,如果没有用户和群众提供具体的举报线索或信息,查处难度大,仅凭企业自身很难对这类违规违纪行为保持从严查处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度,使这部分职工存有较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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