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用户受电工程个人“三指定”行为,在侵害用户自主选择权益、扰乱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同时,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危及电网的安全、可靠供电。一方面由于有供电企业内部人员参与,所以在对用户工程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环节检查及验收过程中,不能坚持原则,往往存在把关不严,降低安全、技术标准,导致工程带病投运,不但给后期的安全可靠供电埋下了诸多隐患,同时也为今后供电企业造成较大的运行维护成本和服务压力。另一方面,一些“先斩后奏”工程,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供电方案事先未经相关部门会审,导致电网的配套规划和建设未及时跟进,表面上看是临时解决了用户的用电问题,但待负荷真正上来后,现有电网的供电能力根本无法满足负荷需求,将给用户后期正常用电和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给企业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带来重大风险。由于内部职工利用工作便利和手中权力,以电谋私,私自承揽、参与或插手用户受电工程的个人“三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电网公司行业作风管理办法》等党纪企规,一旦发现被查处或曝光,将引发严重的行风事件或构成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轻者受党纪政纪处分,重者将受法律严惩,使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公众的质疑。如在我局系统2005—2010年期间发生的11起职务犯罪中,用户受电工程领域3起,占27.3%;在处理的5起违纪案件中,用户受电工程领域2起,占40%。因此,用户受电工程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呈现出高发态势,既危及了企业行风建设成果,损害了企业社会形象,又给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了较大风险。(www.daowen.com)
2.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实际工作中,大家都感觉到查处职工私自承揽、参与或插手用户受电工程案件难度非常大,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通过近几年开展“三指定”专项治理,业扩报装手续得以规范完善,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用户授权委托书、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验收试验报告等档案资料齐全,即便有个人行为,也是借用他人名义或资质,利益双方形成了攻守同盟,仅从用户报装档案资料上很难查证。另一方面,由于用户担心遭受报复或碍于情面,在自身利益未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有些用户或多或少从中得到好处,导致对调查走访工作不配合,甚至帮助隐瞒包庇,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3.具有明显的群体集中性。从发生用户受电工程个人“三指定”问题的群体看,这部分人员大多集中在一些长期直接从事业扩报装管理、配网维护、审批等业务部门或站(所)的关键岗位上。因为一方面他们既具有第一时间掌握相关工程信息的优势,又拥有方案审批和工程检查、验收和接电等权力,为其私自承揽、参与或插手用户受电工程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人员长期与从事相关业务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物资供应商打交道,大家相对熟识,在长期接触交往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侵蚀、拉拢,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利益的诱惑下,最终突破职业道德底线,走上违法违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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