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唯利是图。个别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一方面在工程监管上得过且过,另一方面思想防线松动,唯利是图,眼中只有金钱和利益,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挣钱的工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心存侥幸,导致工程进度跟不上,工程质量、资金结算上出现问题。
(二)相关管控制度不全,管理松动。一些企业没有工程建设管理这方面的管控制度,有的企业虽然有部分制度,但不健全、不规范,在工程立项、合同变更、结算等方面的制度缺失或虽然制定制度,但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造成工程流程缺乏规章制度管控。个别业主单位在工程管控上忽视小节,特别是某些业主负责人收受贿赂后放松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安全问题。
(三)权力制约弱化,监督偏软。尽管有的单位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要求建立了的内控制度,但落实不到位。虽然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但难于及时有效了解具体情况,往往在发现问题时,已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其次是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的不对称性,监察机构掌握信息量较少,监督难以开展;另外个别单位一把手权力运行不透明,客观上给工程建设项目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www.daowen.com)
(四)诚信体系建设存在滞后性。工程建设领域贿赂行为的发生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国内至今还无一部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完整规范的专门立法,由于立法的缺失,很难从法律上对社会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并进一步形成法律规范与约束。一些单位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竞争中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工程项目。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工程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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