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间财权关系优化探析

政府间财权关系优化探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配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体人民奔向共同富裕的新发展要求,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培育地方支柱性财源,可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应以缓解基层政府财力困境,保障基层政府稳定运转为导向,合理划分省以下收入,力争到“十四五”末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成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提高财权治理法治化水平。

政府间财权关系优化探析

“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7]意即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财源丰茂,则国家兴旺昌盛;如果财源枯竭,必将国不成国。说明任何社会只有在一定的财政支撑之下才能生存和发展。当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支出范围合理划分之后,政府间的税收划分就成为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因素。

健全地方税体系。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健全优化地方税体系。在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归属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地方税税种。配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体人民奔向共同富裕的新发展要求,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培育地方支柱性财源,可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征房地产税。鉴于房地产税税基的不可移动性,应将其培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基于“蒂伯特模型”,从长远看,房地产税将激励地方政府改善辖区环境,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

优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格局。总的原则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将税基流动性强、税基分布不均衡、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占更高的分成比例;将税基相对稳定、具有明显受益性、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且对全国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占更高的分成比例。许多县乡政府有责无权,有责无财,无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应以缓解基层政府财力困境,保障基层政府稳定运转为导向,合理划分省以下收入,力争到“十四五”末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成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www.daowen.com)

提高财权治理法治化水平。按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十四五”时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到位,所有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抓紧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适度扩大地方税权。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属性,通过立法授权,适度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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