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国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 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调要满足全国人民最低水平的公共服务需求,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世界组织对这些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1976 年,联合国人权公约之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包括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形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2000 年人类发展报告》也提出,体面的生活水平、足够的营养、医疗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进步,不仅仅是发展的目标,也是与人的自由和尊严紧密相连的人权。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必须均等提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矫正中国发展失衡的需要。中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非均等化及区域之间的非均等化。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已为公众所熟知,比如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分割,在医疗服务方面,大量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农村居民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与城市的差距依然较大。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也比较严重。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发展格局被打破,东部指向的非均衡梯度区域发展战略取代均衡发展的战略,形成优先发展的东部外向型经济区域、承东启西的中部过渡型经济区域和以开发资源为主的西部资源型经济区域三大经济地带。客观评价,这种发展战略对于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由此开始显现并逐步加大,进而导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差距同样十分明显。从不同群体来看,由于实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群体间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拉大,呈一种“非正态化”分布。不同收入群体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是不同的,收入越低,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高。但基本公共服务短缺,使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受到很大影响。因而,为城镇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可以直接缓解并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通过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提升其获取收入的能力,进而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www.daowen.com)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举措。研究表明,在没有外部力量的干预下,贫困和不平等很容易在代际之间复制转移。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助于避免贫困和不平等代际传递。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摆脱贫困陷阱要求相关国家在卫生保健、技术、教育和基础设施和良好的治理等方面跨过关键的门槛,从而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的起飞。更好的健康与教育状况既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也是可持续增长的前提,在人均收入取得实质性提高之前,卫生保健和教育能够而且应该取得巨大进步。[3]通过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保证脱贫家庭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生活保障,子女接受必要的教育,有助于这些家庭实现永久性的脱贫,进一步缩小相对贫困差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