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三指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个人“三指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工作中,这种个人“三指定”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涉及客户用电业扩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经营性质组织,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7.假借治理“三指定”工作名义,排斥供电企业多经企业或关联企业承接工程,达到个人利益共同体承接工程目的,从中获取利益。10.领导干部私自干预或插手用户受电工程,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三指定”,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个人“三指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如果说在开展治理之前,企业“三指定”行为只是让客户在选择商品和服务中没有得到“让渡价值”或得到的“让渡价值”小,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属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然而随着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不断规范,在供电企业关联企业只能通过正当竞争分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时,却给供电企业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带来了可乘之机,“三指定”问题正日益从企业行为逐步蜕变为供电企业少数职工的个人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个人“三指定”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涉及客户用电业扩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经营性质组织,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

2.工作人员利用客户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市场信息情况不熟悉,以及对供电部门的信任,借工作之便或单位名义向客户推荐、介绍、授意或暗示等直接指定或变相指定,并从中获取好处。

3.在用户办理用电业扩手续前,主动与用户对接,利用对电网熟悉的优势,私自为用户提供供电方案、工程设计或承接工程,唆使用户“先斩后奏”,形成事实后再申请办理业扩手续,然后通过外界干预、施压达到用电目的。

4.擅自改变工程性质,故意规避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走业扩流程,以抢险、迁改或技改项目安排实施,使用户受电工程“体外循环”,然后收取用一定户费用后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或直接私分。

5.利用工作便利,对外泄露客户商业信息,或在用户报装至工程验收、接电各个环节中,吃、拿、卡、要或故意设置障碍刁难,籍以获取利益。(www.daowen.com)

6.以满足技术标准为由,采用限定用户购买某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

7.假借治理“三指定”工作名义,排斥供电企业多经企业或关联企业承接工程,达到个人利益共同体承接工程目的,从中获取利益。

8.以为用户节省工程投资费用为借口,鼓惑用户擅自降低安全、技术标准,达到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目的,从中获取利益。

9.利用工作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中介用户受电业扩工程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为其谋取利益。

10.领导干部私自干预或插手用户受电工程,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三指定”,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