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始于19世纪末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内陆国家,通过陆上运输运送国际贸易货物所占的比重相当大。我国对周边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基本上也是通过铁路运送的,对东欧国家的进出口货物采用铁路运输的比重也很大,对港澳地区除少数采用海运外,大多采用铁路运输,还有部分货物是采用汽车通过公路运输的。
与海洋货物运输可能遭受的风险不同,陆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较常见的陆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有: 车辆碰撞、倾覆或出轨、公路、铁路坍塌、桥梁折断、道路损坏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暴风雨、地震、火山爆发、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此外,海上运输时可能发生的偷窃、短量、破损、渗漏、战争、罢工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陆上运输时也同样存在。但是,陆上运输一般不涉及海上运输时可能产生的共同海损问题,而且,按着保险业的习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业务只要因发生承保责任内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都予赔偿,不再区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就决定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是不同的。
陆上运输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其运输工具主要是火车和汽车。国际上保险公司对于采用人力车和牲口驮运等落后工具运输货物的风险一般不予承保。我国现行的陆上运输货物险条款也明确规定以火车、汽车为限。
根据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适用于陆地冷藏货物的专门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其性质也属于基本险。在附加险中,除仅适用于火车运输的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外,海运货物保险中的附加险在陆运货物保险中也均适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保险运输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一)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1. 承保责任范围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的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了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以上责任范围均使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危险为限。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2. 责任起讫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1. 承保责任范围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其主要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但对于因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扎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则除外。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
2. 保险期限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以及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入仓库为止。但是保险责任的最长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1]
3. 索赔时效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三)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对于这种陆运战争险,国外私营保险公司大都是不保的。我国为适应外贸业务需要,保险公司接受加保,但目前仅限于火车运输,若使用汽车运输则不能加保。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需另缴付一定的保险费。
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火车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火车时开始。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均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但要指出,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作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货物卸载该地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是承保以飞机装载的航空运输货物的一种保险。利用飞机运输国际贸易货物始于20世纪初。初期的空运货物主要是一些军用品和部分邮件等,而且运量很小。1929年在荷兰海牙成立了国际航空协会,开始推动航空工业和航空货运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利用航空运送进出口货物的需要日益迫切,使航空运输在国际贸易货运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占整个国际贸易货运量的比重也迅速增加。
航空运输发展较晚,与此相适应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业务历史也不长,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体系。伦敦保险协会直至1965年,才对实际业务中的航空运输货物一切险制定了一份比较完整的《伦敦航空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Institute Air Cargo Clause(All Risks)),1982年改称为《协会航空运输货物险条款》(Institute Air Cargo Clause)。此外,伦敦保险协会还另行制定了《协会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Air Cargo))及《协会航空运输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Air Cargo)),以供保险界采用。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人在接受投保航空运输险时,多采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是参考了国际市场上的通行做法,特别是参照了伦敦保险协会上述条款的基本内容制定的。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另有一种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此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得附加险别,也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中有选择地使用。现将我国航空货物运输险的险别及其责任范围进行介绍。
(一)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1. 承保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得“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www.daowen.com)
2. 保险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有所区别。
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存放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保人运用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即在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二)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方可加保。加保时须另加付一定的保险费。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人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一旦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与海运、陆运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航空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政包裹运输是一种比较简便的运输方式。近年来,国际采用邮包递送货样或少量质轻价高的货品逐渐增多。但是,邮包运输一般须经由海、陆、空辗转运送,在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为此,寄件人必然寻求发生损失后能得到补偿的方法。这种补偿办法主要有向邮政机构进行邮政包裹保价和向保险人办理投保邮政包裹运输险两种方式。
(一) 邮政包裹保价
邮政包裹保价,是邮政机构自办的运输货物保险业务。根据邮政联盟于1979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大会所通过的《邮政包裹协定》,以及我国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定,以下四点应予以注意。
(1) 保价金额。各国邮政机构有权限制它的最高保价金额,但不得少于5000金法郎,或在本国内的保价限额少于5000金法郎时,采用国内保价限额。目前参加该协定的国家除少数规定不足1000金法郎,个别的为5000金法郎外,一般均为1000金法郎。在采取不同保价限额的各国邮政机构间,各方均应以最低限额为准。对与寄达国邮政另有双边协定的,则以协定规定的限额为准。
(2) 寄件申报。寄件人申报保价额,不得超过包裹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按包裹内件部分价值申报保价额。申报保价额超过包裹实际价值时,遇到损失或破坏损失,超过部分邮政机构不予补偿。
(3) 保价手续保价包裹只限在设有海关的邮局交寄,办理交寄手续时须先查看寄达国(地区)是否办理此项业务,一般限于参加《邮政包裹协定》的成员国,但参加的成员国也不一定都办保价业务;如非该协定成员国,则要查看是否与我国政府订立邮政包裹双边协定,及协定是否规定承办保价包裹业务。
(4) 投保运输险。有的国家或地区无报价邮包业务,保价有最高限额,而贵重物品包裹的实际价值,则往往超过保价最高限额,邮政机构对损失赔偿大都有一定限制。因而,保价包裹还不能全部满足寄件人的安全保障要求因此,在使用保价包裹不能满足寄件人需要时,寄件人就要向保险人投保邮政包裹运输险。
(二) 邮政包裹保险
邮政包裹保险(Parcel Post Insurance)是保险公司承保邮政包裹在运送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包裹内物件的损失。由于邮包的运送到可能同时涉及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因此,保险人在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时,必须要同时考虑这三种运输方式可能出险的因素。
邮政包裹保险,也经常使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加贴邮包险条款的做法。各国保险公司所使用的险别和确定承保责任范围的保险条款也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是沿袭海洋运输货物险的“平安险”、“水渍险”与“一切险”的险别名称,但具体条款与海洋货物险的同名险别不完全一致。在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邮政包裹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完备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具体可分为邮包保险(基本险)和邮包战争险(附加险)两种。
1. 邮包保险
这是邮政包裹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具体险别上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在办理邮政包裹保险时,必须先保其中一种。
(1) 邮包险的责任范围。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该保险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用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邮包限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但是,在这两种险别中,以下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因对战争、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工人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由于运输延迟,或被保险物品本质上的缺陷,或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寄件人责任和被保险邮包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 邮包战争险
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War Risks)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加保邮包战争险须另增加支付保险费。
加保邮包战争险后,保险人承担赔偿在邮包运输过程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货人为止。
邮包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邮包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条款还规定: 装货的任何运输工具,必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或隔温设备;或供应和储存足够的冰块使车厢内始终保持适当的温度,保证被保险冷藏货物不致因溶化而腐烂,直至目的地收货入仓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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