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精神补偿的手段,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为依据收取保险费,集中具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的资金建立保险金,利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少数参加者(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海洋运输具有其他运输方式无可比拟的优点,因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但是,海洋运输的货物与船舶容易遭受海上各种风险的侵袭和威胁,从而可能导致货物和船舶的灭火或者损害,同时还可能由此而产生有关费用。海洋保险是以货物和船舶作为保险标的,把货物和船舶在运输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以及费用作为保障范围的一种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时,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
▶二、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可保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合法; (2) 确定性、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恢复原样或物质补偿。
(二)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当事人中的一方如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被发现,他方即有权接触合同,如有损害,并可要求给予补偿。该原则的内容包含告知、陈述、保证。
1. 告知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告知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告知不是故意所为,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2. 陈述
被保险人在磋商合同或再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向保险人所做的说明、陈述真实。(www.daowen.com)
3. 保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件,不论其重要性如何,被保险人均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该原则应把握以下三点。
(1) 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2)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报利益。
(3)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四) 代位追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五)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Double Insurance)
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是不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超过保险标的受损价值的补偿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获得双重赔偿,把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这便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具体做法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单中所承担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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