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作为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对外贸易、商品知识,还必须精通海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报关业务的能力。为此,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报关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才可上岗。
报关员考试是由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性考试,它是获取报关员从业资格的通行证。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在每年11月初(具体考试时间以海关公告为准)。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报考条件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并由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各直属海关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报关员考试总成绩为200分,通过分数正常为120分(2006、2007年海关规定通过分数为110分)。考试成绩合格后就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证。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直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2) 准考证主证; (3) 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的具体申办程序如图7-4所示。
图7-4 报关员资格证申办程序
在取得报关员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后,同时从事报关员相关工作的可以申请报关员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30日内再申请即可。申请新报关员证有效期也是两年。如果因为走私等一些行为违反了海关规定被吊销了,再次申请时要参加海关组织的岗位考核,合格后才颁发。
▶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 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
1. 报关员的权利
(1) 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2) 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3)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4) 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5)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7) 参加执业培训。
2. 报关员的义务
(1) 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2) 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3)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4) 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5) 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6) 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7) 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8) 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www.daowen.com)
(二)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的报关操作中,报关员还必须接受海关法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1) 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 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 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 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 涂改《报关员证》。
(7) 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8)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所列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 报关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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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1. 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相应处罚: 暂停其6个月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 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相应处罚: 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3. 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相应处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4. 向海关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5.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相应处罚: 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三) 报关员的记分考核制
海关对出现的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人员予以记分考核。海关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登记之后至当年的12月31日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算。
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将终止其报关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这时该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如果报关员对海关的记分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当在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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