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航次租船合同的五种标准格式及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的五种标准格式及特征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航次租船合同具有如下四个特征。收货人是承租人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非常多,当事人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自身需要情况,可以选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五种标准格式及特征

▶一、航次租船合同

(一) 航次租船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 航次租船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

当事人之间虽以租船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其目的在于货物运输,即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货物运输。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运输需方和运输供方。

2. 航次租船合同是特定船舶和船舶运力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基于合同指明的特定船舶的运输,出租人必须提供约定的船舶进行运输。若约定船舶不能参与运输,则合同不能履行。除了约定的船舶还包括船舶载运能力和使用时间也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满足约定的需要。在整船租用时,是以船舶的载运能力,或者船长“宣载”的数量为依据。而在非整船租用的航次租船中,按约定的货量为准。

对船舶运力的租用还表现在占用的时间上,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许用装卸货的时间,若装卸货作业时间超过约定的时间,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反之,承租人提前完成,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3. 航次租船中船舶、货物的航行管理与货物运输组织与营运相分离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出租人负责船舶的配备,船舶适航、适货,船舶供应、装备,进出港口费用的支付,货物的在船管理等航行管理工作;承租人负责组织货源,安排航线、港日,联系装卸作业等货物运输组织工作。

4. 航次租船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对第三方无效

航次租船合同仅约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第三方不产生权利,也不发生义务。收货人是承租人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收货人不是承租人的,收货人不能通过航次租船合同向出租人主张权利,也不对出租人承担合同义务,只能根据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的内容确定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航次租船合同的分类

我们常说的格式合同按照其公认性和使用的广泛性一般可以划分为标准格式合同(Standard C/PForm)和非标准格式合同(Non-Standard C/PForm)。

(1) 标准格式合同: 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家航指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家航运组织制定的并被广泛采用合同格式运组织制定的并被广泛采用合同格式。

(2) 非标准格式合同: 不属于标准格式合同范围,但合同格式有一定的规律,因此这种格式也常常被采用。

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非常多,当事人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自身需要情况,可以选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金康”(GENCON)。

(2) 《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n Grain Charter Party),简称NORGRAIN。

(3)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WHEAT”。

(4) 《巴尔的摩C式》(Baltimore Berth Grain Charter Party,Form C)。

(5)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ASBATANKVOY。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注意事宜

(一)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航次租船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船舶说明(包括船名、船籍、载货吨、货名、数量、容积)、订约时船舶位置、预备航次、装货港和卸货港、货物(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和包装、数量、甲板货、垫舱和隔舱物料)、装卸时间、装卸费用、运费、滞期费、速遣费、解约日、其他相关事项。

涉及的主要条款包括船东责任条款、船舶绕航条款、提单、运费支付条款、通用罢工条款、留置权条款、销约条款、装卸时间、装卸费用、战争共同海损、仲裁、代理、佣金冰冻等相关条款。货主或其代理人作为承租人必须了解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重视合同条款的制订,注意合同条款中各项业务的运作和风险责任相关的细节。

(二) 业务注意事宜

在航次租船运输过程中,有许多内容需要我们熟悉并了解,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些细节,以便让整个流程更加顺利。下面罗列了一些在租船运输中需要了解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

1. 履约主体

合同当事人,即履行租船合同约定事项、并承担责任的人是合同的主体,一般为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船合同须详细列明当事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地址、通讯号码等。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同时承担合同义务。签署合同的可以是其经纪人或代理人。但须注意,签署合同的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和法人资格的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经纪人或代理人,若未能表明或未用适当的词句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或者,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且合同另一方明知他是合同一方委托的代理人,若未列明委托人的名称与地址等,那么,经纪人或代理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合同的当事人,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2. 与船舶相关的事项

船名必须在合同中指定。船舶所有人只能派遣合同中被指指定船舶,非经承租人同意无权更换已指定船舶。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

因某些原因,签约时无法在合同中确定船名,经双方同意采用“船舶待指定”(Vessel to Named)的做法。船舶所有人在履行航次租船货运合同前的适当时间,须将已确定的具体船名通知承租人。派遣船舶的条件、性质和技术规范等,应在合同中规定。待指定船舶一旦被指定,就成为指定船,根据指定船的要求实施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约束。

船籍(Nationality),是合同重要内容之一。国际贸易运输中,船舶船籍和悬挂船旗不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收费等。因此,船籍和承租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出租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失赔偿。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是船舶技术与性能状况的反映。船舶出租人提供船级不符的船舶,租船合同就有可能被当事一方解除。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出租人无法预见的或可免责的事件使船舶丧失了船级,不属出租人违约。

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是货物载重能力,包括船舶的注册吨和载重吨。注册吨也称登记吨,它是港务当局和河运当局征收港口使费和运河费的依据。载重吨表示船舶的载重能力,是衡量船舶能否完成航次货运量的重要依据。

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是指签约当时船舶所有人在合同中提供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说明。船舶所处位置和状况,关系到船舶能否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装货港,关系到承租人备货和货物出运安排。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当时位置和状况是船舶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3. 货物

该货物是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合同可以规定某一种货物,也可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供承租人根据贸易要求进行选择。船长有权拒绝受载不符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备妥货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已备妥货物但装货作业受到阻碍,且这种阻碍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的原因所致,则承租人可免除违约责任。承租人负责装货作业,包括货物从码头或堆场运至船边(班轮条款情况下),或装至货舱(承租人负责装货情况下)的整个过程。

货物数量,合同有具体约定。船舶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满舱满载(Fulland Complete)货物。如货物是重货,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船舶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如货物是轻泡货,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方面。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4. 装货港与目的港

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个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挂靠的顺序。否则,船长则按地理位置的顺序(In Geographical Rotation)安排船舶挂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

5. 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ling Date)

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作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10—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和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解约日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限与解约日之间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装货港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一般不予解除合同。若合同未以解约日进行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

6. 运费

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船舶出租人作为其提供货运的报酬。运费一般按承运货物的重量吨或容积吨为基础进行计收。有些重量和容积不易准确测定的货物或货价较低的货物,也有按包干运费(Lump Sum Freight)计收整船或整舱或整批货物的运费。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合同应明确是按货物装入量还是卸出量测收。预付运费,实务中通常要求承租人在签发提单时或装完货物即行支付,也有装妥货后称付总运费的90%,其余用作调整速遣费或垫付款;到付运费,一般在卸货前或办理提货手续时要求收货人连同其他相关费用一起付清。但也有规定,到付运费条件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先预付一部分如总运费的1/3,用以支付港口、燃料费、船员费等经常性开支。

7. 装卸费用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航次租船,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之间洽定。这时,承租人在装货港负责将货物送至船舶吊钩下,在卸货港船舶吊钩下提取货物;Free In(F.I),意指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作业并负担装货费用,即舱内收货条款;Free Out(F.O)意指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卸货作业并负担卸货费用,即舱内交货条款;Free In and Out(F.I.O),意指装港和卸港都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和卸货作业并负担货物装卸费用,即舱内收货和交货条款;在F.I、F.O和F.I.O条件下,还应明确舱内作业及费用的责任归属。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 O.S.T),意指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装卸和舱内作业,负担相关费用。运输大件货物时,合同常采用F.I.O.SLashed条款,意指承租人负责工班、装卸作业、货物绑扎及材料,以及相关费用。

8. 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不支付附加费的时间。装卸时间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直至终止的整个时间,它并非是仅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事件。装卸时间的确定和表示,常见的方法有: 合同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约定平均每天装卸效率计算装卸日数;不规定具体的装/卸时间,使用某些术语约定和计算装卸时间等。

9. 装卸时间起算、中断与终止。(www.daowen.com)

装卸时间起算,通常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来自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N/R)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起算,具体视合同约定。

装卸时间中断,时间损失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国际惯例和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不负责或免责的主要是: 租船合同订明不计为装卸时间的,如除外时间、承租有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事件、船方原因等。这些导致装卸时间中断或货物装卸中断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终止,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没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终止时间。

10. 装卸时间的使用与计算方式

这直接会影响滞期和速遣时间计算及其结果。实务中,由合同双方洽谈商应采用的方式。它一般有如下五种。

(1) 按装卸港分别使用与计算(Separate Calculation)。这种方式,按事先商定的装卸时间日数,并根据实际使用装卸日数,分别比较后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若合同装货港超过一个,可以按各港分别计算实际装货时间并加总得出总装货时间日数,与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后算出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也同样。

(2) 共用装卸时间(Laytime All Purposes)。这种方式,合同中商定一个装卸港进行货物装卸的总的时间日数或合计时间,然后,计算装货港与卸货港实际使用时间,相加后得出实际总装卸时间日数与合同总装卸时间相比较,超出为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包括“通知时间”在内的除外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的权利。

(3) 装卸时间抵算(Reversibl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调剂使用”。这种方式,要求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港和卸货港装/卸时间日数,承租人在装货港完成装货后计算实际装货时间日数一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并把结果(滞期单间和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时间(这时卸货港元可用时间可能减少或增加)。当船舶在卸货港完成卸货后,根据实际卸货时间与卸货港可用时间(这时,卸货港可用时间是合同卸货时间加上装货港的速遣时间或减去装货港的滞期时间)比较,以最终算出该航次租船是滞期或速遣的结果。

(4) 装卸时间平衡计算(to Average Laytime),这种方式首先分别计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实际装/卸时间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之间的差数(即余日),然后,对两者差数进行。

(5)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是一份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地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文件。

11. 滞期与速遣

滞期是指非船方责任、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货或卸货而需要额外增加的时间。船舶滞留在港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出租人权益损害,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须作出相应赔偿,所支付的款项,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的数额,按滞期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它与船舶滞留实际遭受的损失超过约定计收滞期费的金额。

速遣(Dispatch),是指实际货物装/卸完成提前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所提前的时间称速遣时间(Dispatch Time)。船舶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可节省装卸时间和增加船期机会收入。因此,船东一般会向承租人支付一笔相应费用,即速遣费(Dispatch Money)。实践中,该速遣费可被认为是作为出租人的船东对承租人的一种奖励,或运费回扣(Rebate of Freight)。

12. 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在租船合同中根据租约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洽商确定。一些格式合同对船东的责任约束一般比较宽松。如“金康”格式合同指出,船舶出租人仅对出租人或其经理本人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使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负责。另外,包括船长、船员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在内的作业和管理货物过程中出现过失使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误交付不负责任。因此,采用类似“金康”格式合同时,承租人应注意这类条款并可将类似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删去,另加双方能接受的条款,或附加一首要条款,以规限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13. 关于代理人

主要约定代理人的委托和代办船舶在港业务事宜。当事人争取和指定船舶代理人,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金康”合同规定:“任何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但是,承租人也常要求由其指定代理人、安排船舶港口业务,并以此从船舶出租人处争取一些运费回扣(Ebate)。

14. 关于佣金

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按常规由船舶出租人支付佣金给经纪人,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佣金一般按运费的百分比计付。连续航次租船情况下,佣金通常在收取运费后支付。有的合同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也不论船舶是否灭失、均需支付佣金。“金康”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时,为补偿通讯费用和所做的工作,当事责任方须向经纪人按估算运费总额支付佣金的1/3。”

15. 船舶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

船舶绕航条款又称“自由条款”(Liberty Clause),或“自由绕航条款”(Liberty to Deviate Clause)。格式合同一般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字面上看这一规定,船舶可随意驶离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但是,从客观实际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挂靠的港口。并且,一般以地理顺序挂靠,船舶根据此条款所做的绕航,不能与合同的目的地相抵触。运输合同若没作特定规定,则应走通常的航线。所谓“通常的航线”,即直接的地理航线,据习惯拟定,它须考虑航行的安全性。

16. 货物留置权(Lien)

在租船货运情况下,这是指出租人当不能从承租人获得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额和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按合同规定所采取扣留货物乃至将货物拍卖的权利。租船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对发生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出租人的货物留置请求承担责任。

17. 承租人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如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亏舱费和装货港的船舶滞期费后,承租人可免除进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承租人的这免责条款主要针对出租人在目的港有关货物的留置权。因CIF或CFR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无法控制船舶挂靠卸货港和作业情况,以及收货人可提单持有人等的行为。

18.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租船合同一般规定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处理。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订入共同海损理损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作为当事人洽谈租船合同时处理共同海损的参照文本。

19.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此是船舶出租人为了在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时免于对造成后果的责任,而要在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该条款对罢工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解除合同的选择权问题,以及因罢工和停工而使装货可卸货受阻时对已装可未装的部分货物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 战争风险条款(War Risks Clause)

订立此条款目的是明确发生战争时,如何处理合同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船舶装货前、装货中和装货后遭遇战争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行为等。

21. 冰冻条款(Ice Clause)

当船舶在港口因港口冰冻而使货物装卸受阻时,就合同履行将受到的影响作出的相应规定。内容要点是: 装货港冰冻时,租船合同无效,对已装船的部分货物,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转运至目的地;卸货港冰冻时,承租人可以选择支付滞期费,使船舶等待至港口解冻后进港卸货,或指令到其他安全的代替港口卸货。

▶三、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

(一) 合同签订步骤及条款

(1) 航次租船洽谈,实务中常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经纪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接受委托与洽谈期间一般不会透露下家或上家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给对方,当洽谈进入签约阶段,才会通知委托方有关上家或下家的名字等。作为货运代理人,应了解与遵守市场运作规则。

(2) 船舶出租人,寻找下一租约通常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大约两星期前,货主或其代理人承租船舶应提前了解、掌握货物备妥情况,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掌握本区域范围内可提供的船舶运力,包括船舶种类、吨位、载货与营运性能,现在的位置、动态与状态,租约情况,以及现有的市场行情等,以决定是否接洽或与谁接洽谈。船舶出租人或者经纪人有可能同时得到数宗询盘,经过比较会舍弃货物未备妥者、或过高货运要求者或与自己经营目标不相一致的询价个案。

(3) 洽谈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货物种类、数量、装运港与目的港、出运时间,是否有合适船舶或舱位,以及船舶能否在指定时间抵达装运港等基本意向;运价、装卸效率与装卸费、滞期费与速遣费、佣金等相关性费用。运价的讨价还价的范围一般在上下30%之内,否则洽谈可能难以继续;租船合同格式的使用等。

第二阶段,围绕租船合同格式内容进行增减和修改,以适合该航次的特殊要求“金康”格式,在每行文字旁者标有行数,以方便个性增删并通知对方。第三阶段,签署合同的前两个阶段可能是背靠背或面对面的洽谈;而后一阶段则通常是面对面的行为,即合同各方已知道自己的对方。

(4) 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与责任。作为货运代理人,事先应充分了解船舶出租及其船舶、经营等的基本情况、租约格式和内涵,事后应信守承诺。同时,应关注船舶出租人的行为与船舶动态,关注货物的交付、装卸及运输整个过程,直至运抵目的港和收货人完成提货事项。

(5) 航次租船常见的合同纠纷。航次租船活动常见的合同纠纷及原因,主要表现在: 合同要求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或泊位,承租人可能不熟悉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环境和特殊情况,使合同船舶装卸过程发生“坐底”或其他损坏事件,引致纠纷。

(6) 至装货港或前一航次合同卸货港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有的合同规定了船舶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船舶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不得非法绕航,也不得进行无须立即实施的修理。

(7) 船舶在解约日之前未到达装货港,无论承租人是否已行使解约或不解约的选择权,并不意味承租人在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中必定能胜诉,除非这时船东有违约行为,如: 虚报船舶的所在位置,在预备航次中未实施“合理航速”;不合理绕航;预备航次中因航行过失引起却不能免责,如碰撞等。

(8) 对船舶装卸货物要进行监督。如果船舶以故意行为延长装卸时间,那么对所拖延的时间损失有理由拒绝支付滞期费。对货物特性、装卸要求与运输保管,应事先作了提示,确保货物正确积载。如通风口的布置,止移板的安放等。

(9) 一旦合同签署,货运代理人应保持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或船舶出租人的密切联系,随时全面掌握船舶动态,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与要求,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二) 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1) 不论是出租人还是其经纪人都应遵守租船市场运作规则。

(2) 寻找下一租约应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前若干时间内发出询盘或还盘。

(3) 在同时得到几宗货运需求的询盘情况下,应首选与自己经营目标与要求相一致的询盘。

(4) 租船合同条款应符合航次的特殊要求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5) 签署合同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 及时、正确地处理履约期间的意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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