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经营方式有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包船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和期租航次租船(Time Charter Trip;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5种。其中最基本的租船运输经营方式是具有运输揽货性质的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
(一) 航次租船的含义与分类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指的是船东负责提供一条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或区域之间(多个装货港或卸货港)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租船人指定的货物,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相应运费的租船运输方式。
航次租船是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目前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活两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
定程租船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其形式包括:(1) 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or Voyage Charter); (2) 来回程租船(Round Trip or Voyage Charter); (3) 连续单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or 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船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 航次租船的特点
(1) 船方占有和控制船舶,船舶的调度、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港口使费、淡水以及船员工资等的营运费用。
(2) 租船人指定一定的航线或装卸港口以及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等。
(3) 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
(4) 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或采用包干运费(Lump Sum)。
(5) 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程租船合同为依据。
▶二、定期租船
(一) 定期租船的含义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例如,派作班轮用等,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进船舶为自己所有。
(二) 定期租船的性质
由于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担人使用,类似于财产租赁,因此,定期租船是一种介于承揽货物运输和财产租赁之间的租船形式。此外,由于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区别,所以各国的海商法对定期租船合同都另有专门的规定。
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来赚取租金。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也部分体现承揽运输的特点。
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船东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来行使对该轮的占有和控制。船东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租船人在租期内拥有使用船舶运力的权利,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租船人既可运输自己的货物,也可承揽他人货物运输赚取运费。他在租期内按约支付船东租金。因此,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三) 定期租船的特点
(1) 期租是租用整船,期租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但对装运的货物不作具体规定。
(2) 期租的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
(3) 租赁期间的船期损失,除特殊原因外,均归租船人负担。
(4) 期租租金(Charter Hire)是按每载重吨每月(或每日)计算。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有些合同规定租金率为每天每载重吨多少美元,也有不少规定每天租金率为多少美元。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也在合同中规定下来,有规定每半个月预付一次,或每一日历月预付一次,或每30天预付。
(5) 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期租以期租合同为准。
(四) 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联合国贸发会议出版《租约》一书将定期租船中船东和期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划分如表6-1所示。
表6-1 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注:“△”符号表示该项费用视合同规定由谁负责。
对船东来说,上述负担费用是考虑租金率时的最低保本费率(Break-even Time Charter Rate)所应包括的,再根据市场行情以及自己的谈判地位来定报价的租金率。(www.daowen.com)
租期较长的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因为租金率一旦在合同中确定后,整个租期内将一成不变,然而船舶的各种劳动费用日后可能会增长,如船员工资、船舶修理费、保险费等。船东日后就有可能盈利损失,甚至赔本。那时候他却不能中途毁约来摆脱这一赔本合同。因此,精明的船东在洽谈长期的定期租约往往力争订进“自动递增条款”来保护自己,避免在订约后因费用上升而减少盈利的风险。该条款能说明当租期内船东费用上涨,租金率也应相应提高或者由租方补偿船东所增加的费用部分。
▶三、光船租船
(一) 光船租船的含义
光船租船是指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使用船舶,即船舶所有人除了在租期内收取租金外,不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这种租船形式相当于是一种融资租赁行为,又称船壳租船、净船期租船。
光船租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二) 光船租船的特点
(1) 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选择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 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 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 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船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 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 Chatter。
(4) 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 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 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另外,在建造中未经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三) 光船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在光船租船业务中,船东和租船人分别负担的经营费用如表6-2所示。
表6-2 光船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注:“△”符号为项目表示根据合同规定由船东负责或由租船人负责。
作为船东,在考虑租金率时,上述所承担的费用应为作起码的保本费率(Break-even Bareboat Charter Rate),再加上预期盈利来洽谈租金率。
▶四、包运合同租船
(一) 包运合同租船的含义
包运合同租船指的是船舶所有人提供给租船人一定吨位(指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年数(A Number of Years)、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货运量,完成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舶所有人而言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由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他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此外,既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对于承租人而言,包运租船能使其摆脱因租船市场行情的波动而产生的运力影响,也能保证货物的运输计划顺利实施。
(二) 包运合同租船的特点
(1) 包运租船合同中不指定某一船舶及其国籍,仅规定租用船舶的船级、船龄及其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必须根据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个航次货运量的运力。这给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提供了方便。
(2) 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责有关的营运费用。
(3) 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算,按航次结算。
(4) 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运输货物的总运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要的时间。
(5) 运输的货物主要是运量较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通常是货物贸易量较大的工矿企业。
(6) 航次费用的负担责任划分一般与航次租船方式相同。
▶五、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TCT),是指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这是近年来,国际发展的一种介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租船方式。
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TCT租约的具体条款,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租期条款,因为唯有该条款既区别于航次租船又不同于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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