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来源于英语“Freight Forwarder”和“Forwarding Agent”两个词组。各个国家的不同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目前还未统一。
(1) FIATA(法文: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Transitaires et Assimilés)(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根据客户的指示,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不是承运人。
(2) 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词典》将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为: 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相关手续,以获取费用的商业组织。
(3) 日本《日本商法》第三百五十条将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为: 运输代办人以自己的名义,以代办物品的运输为业的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下的定义: 接受进出口货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下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二) 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的特点
1. 专业性强
国际货代业是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派生出来的行业,是两者有机结合的经济活动体。这也就决定了国际货代业务操作的复杂性,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国际经营的风险性。国际货代企业往往选择就既定的经营方向确定其具体的活动市场和服务专业。
2. 单证繁杂
单证业务贯穿于整个货运活动过程之中。通过业务单证缮制和流转,实现货运代理各个环节的运作、监管、控制和信息反馈,实现有形货物的接受、仓储、搬运、装卸、运输和交付的整个过程。货运代理工作,必须保证单证与进出口货物实际相一致,使货物和相关单证的流转相协调。单证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货运业务和物流链工作的完整,而且是货运纠纷诉讼法律的有效依据。
3. 涉及面广
国际货运活动跨越国界和地界,涉及诸多专业领域,直接关系到各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利益。涉及诸多关系方: 政府机构如海关、商品检验机构、动植物卫生检疫机构等;运输部门如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港口作业部门;客户如各专业贸易公司、经销商、厂矿企业;其他有业务协作关系的海内外同行。
4. 人才和信息要求高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公司,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熟悉国际货运进出口、国际航运和海上货运的运作规则、惯例、货运单证及其流程,具有较好的业务疏通能力和财务意识。随着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国际货代业越发需要一批能适应国际化经营与管理的人才队伍。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一) 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当事人
(1) 托运人(Shipper)。发货人,又称货主(Cargo Owner),即专业外贸公司或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多为出口商。
(2) 承运人(Carrier)。交通运输部门,它们多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
(3) 国际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简称货代,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它们又可细分为海运货运代理、空运货运代理、铁运货运代理和公路货运代理等。
(4) 收货人(Consignee)。与托运人相对的人,即买家(Buyer)多为进口商。
(二) 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的三个合同关系
(1) 买卖合同(Sale Contract)。基础合同,即国际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商通过洽商、谈判,达成一致意愿后缔结的。该合同不仅会规范合同的标的、货物的价格、结汇方式等,还会规范运输方式、装运时间和交货方式。
(2) 运输合同1(Carriage Contract 1)。进出口商签订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该合同中,托运人(Shipper)是货主,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Carrier)。
(3) 运输合同2(Carriage Contract 2)。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
运输合同1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货运代理人(F/F)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将运输合同1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Real Carrier)。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像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
图5-1 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合同及当事人关系
三个合同及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图5-1所示。
(三)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1.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行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它隶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2.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阶段扮演不同的角色,其性质也随之不同。归纳而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可分为居间人型、代理人型和当事人型,不同性质间的对比如图5-2所示。(www.daowen.com)
图5-2 国际货运代理性质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行业组织
(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组织形式和设立
《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法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往往影响着委托人的直接利益,那么,对于在我国建立一家货代企业,需要何种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等问题有什么注意点呢? 本小节将对货代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解析。
目前,经修正多次的《实施细则》对此相关性质规定如图5-3所示。
图5-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组织要求
小 知 识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非常少见。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越来越准确的定位,而面对不断发展和扩展的行业规模,现今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国际货代企业的设定规则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申请资格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承运人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 设立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企业。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3. 法定注册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4. 经营条件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1) 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取得外经贸部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2)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而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 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 经营范围
(1)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1. FIATA及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主席团。主席团对外代表FIATA,对内负责的管理。组织架构如图5-4所示。
图5-4 FIATA的组织结构图
2. FIATA的成员情况
FIATA作为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成员主要来自世界各自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包括40000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800万到1000万名雇员的代表。目前有86个国家和地区的96个一般会员,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2700多家联系会员。
FIATA的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和名誉会员,其条件和要求如图5-5所示。
图5-5 FIATA各种会员的条件与要求
小 知 识
若某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建立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根据主席团的建议破例决定在该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具有一般会员的地位。
(三)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国性中介组织,于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是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货运代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亦吸纳在中国货代、运输、物流行业有较高影响的个人。目前,CIFA拥有会员近600家,其中理事81家,常务理事27家。CIFA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商务部。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CIFA的宗旨是: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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