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对传统金融领域产生冲击,主要是其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满足长尾客户需求、大数据预测等方面存在比较优势。首先,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就是打造交易各方信息尽量对称的平台,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包括资金需求者主动披露的信息、电商平台的交易信息,以及中央银行征信系统、财税系统等相关信息记录。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审核,依此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有利于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互联网金融可以根据客户信息、交易数据、搜索记录等大数据对交易方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和预测,这不仅可以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进行定位营销,还能通过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此外,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便捷性使更多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排斥。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中介产生了冲击,但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又是一个金融再中介化的过程。
郭大刚(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但不会脱媒,反而会呈现出再中介化的特征。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信息传递的效率大幅提升,信息交换和接受的边际成本趋于零。而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信息处理能力较弱的单一节点或参与者来说,信息过载[43]可能会成为常态。信息的制造者、拥有大量信息的节点或平台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制造信息不对称,甚至进行信息垄断,使缺乏信息的节点对信息处理产生更多需求,并从中获取利益。[44]在这种前提下,互联网金融是多中心的,并不能实现金融脱媒,反而会出现再中介化,拥有强大数据和信息处理能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终会成为新的金融中介。汤珂(2015)结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再中介化。他指出,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起到中介的作用;但另一方面,P2P、众筹平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中介,还提供很多“信用增强”方面的服务。例如对借款人或项目进行评级,由于我国缺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者进行信用评级,很多互联网平台就要对相关项目进行评级。此外,一些平台还通过引入所谓的担保机制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足够强的担保,能选择好的项目,这些都体现了平台的服务功能,这样一来投资者对于平台的依赖就非常重。这就是在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后,又出现了再中介化的原因。[45]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搜索引擎、大数据及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产生的新型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是对传统金融的进一步提升和有益补充,并且覆盖了更为广阔的长尾人群。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再中介化的过程。例如P2P网络借贷,理论上平台只提供相关信息的发布和交易撮合等服务,因此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当前大量的P2P平台从事资金池业务,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的期限错配问题;还有一些平台推出“担保模式”,为违约的项目垫付资金。P2P平台提供的这些服务都超出了信息中介职能的界限,体现出信用中介的功能。又如互联网股权众筹,因为客观上存在投资方和融资方期限错配、股权交易缺乏流动性等问题,很多众筹平台也同样有资金池业务,并且具有隐形的信用输出功能。再如互联网小贷,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只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创造了新的融资模式,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靠国家或银行背书,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靠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背书,因而它们成了新的信用中介。(www.daowen.com)
一方面,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交易成本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由于先进的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采用,人们可以使用便捷、低成本的信息传递方式,交易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得到降低,使以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优势的传统金融的中介功能受到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市场准入门槛有所降低,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交易信息量更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创新越来越快,交易环境变得十分复杂,因此若没有较强的信息搜集、识别和匹配能力,也难以使交易成本真正降低。互联网虽然使得信息不再稀缺、更加透明,但网络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体现出网络信息过载,也使信息的搜寻成本极大地增加,信息噪声增多,获取高质量且有效准确的信息的难度加大,从本质上体现出一种新的信息不对称[46],于是对信息进行再生产、再处理、再过滤的优势和能力使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身成了新的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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