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意味着政府与公交运营商之间建立契约关系,由公交运营商承担运送城市居民公交出行任务,政府需对运营商进行监控与绩效考核。从供应商选择到契约签订与执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受到信息约束、交易约束和行政约束,行业效率难以掌控,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过程中,竞争机制、“共享分红”机制、政府问责机制,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非常必要。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意味着政府与公交运营商之间建立契约关系,由公交运营商承担运送城市居民公交出行任务,政府需对运营商进行监控与绩效考核。从供应商选择到契约签订与执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是供应商选择,政府必须明确供应商所必需的资质和来源,竞争机制培育需要多源供应商;其次要对公交企业成本与收入进行梳理,建立成本和收入规制,明确成本和收入内容,使成本核算和补贴或购买金额制定有理有据;在契约签订方面,相关合同条款、合同期限、退出条件等必须清晰和有法可依;在契约执行方面,需要政府对供应商进行服务监控和绩效考核,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必要的技术手段都有助于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的提高;最后,政府需要对供应商退出补偿条款和禁入年限等做出规定。实际上,即使政府在整个过程中都进行了很好的制度设计,也会存在影响购买服务效率的问题,仍需要设计完善的购买服务机制。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受到信息约束、交易约束和行政约束,行业效率难以掌控,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过程中,竞争机制、“共享分红”机制、政府问责机制,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非常必要。竞争机制是保障行业效率高的前提,适度竞争机制能够体现公共交通准公共物品属性,同时,运用“标尺竞争”机制也能够使垄断公交企业感受到竞争压力;“共享分红”机制是激励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问题;政府问责机制对政府购买行为进行约束,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代表公众利益;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协调各部门利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主体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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