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垄断
如果没有一家企业或消费者能够影响整个市场价格,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竞争。然而,实践中完全竞争例子很少,大多数都是不完全竞争。在不完全竞争范围内,垄断是不完全竞争的极端形式。与公共事业相关的垄断通常指自然垄断,主要指行业中只有一家企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效率与产出规模相关。一个行业一旦被认定是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就是合理的,开展自由竞争就不适宜,需要政府用强制手段,控制行业的市场准入、控制竞争,以保护行业以适当规模经营(王学庆,2003)。城市公共交通随着乘客人数的增加,边际成本趋于零,具有规模经济特征,通常被认为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城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对进入公交行业的企业数量进行管制,这就是目前中国城市要么只有一家国有公交企业提供服务,要么只有少数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服务的原因。因此,中国公交行业除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城市行政性垄断特征。
2.行政性垄断(www.daowen.com)
城市行政性垄断是指在一个城市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垄断与行政权力的使用相关。2004年中央政府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定城市政府为公交发展的责任主体,城市财政资金补贴公交企业运营。在公交优先发展过程中,政府必然行使其行政权力(如特许经营权)对公交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进行管制。政府管制的结果是:中国许多城市是国有垄断公交企业。
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生产低效率。即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企业不可能自觉追求高效率,其结果是实际效率与最大可能效率存在相当大的偏差(王俊豪,1998)。中国公交行业效率低与实践中的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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