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减贫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在脱贫攻坚战中,为贫困区域提供城乡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降低生产、生活风险,以再分配的途径降低社会不公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增收减支、提高抗逆能力和社会包容,减少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发挥反贫困的兜底作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其中,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主,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特殊人群,安排多样化的社会福利项目,辅之以慈善事业。
富裕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8+1”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出具规模,取得成效。但是,也可以看到,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中的弱项比较突出,保障、救助、社会福利水平偏低,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较低,(见表9-4,表9-5)与中部、南部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见表9-6)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有待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率低,互助互济等形式的社会保障没有形成社会化模式,社会力量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动和利用,社会帮助主要针对遇到突发性困难的被帮扶人进行临时性救助,或在政府协调的背景下,提供一次性帮扶,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没有形成社会力量长效介入的帮扶机制。
表9-4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资料来源:2018年7月23日黑龙江《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表9-5 富裕县农保不同缴费档次和年限下月领取养老金情况
资料来源:《富裕县扶贫政策“一本通”》。
表9-6 2018年全国部分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资料来源:根据官方数据整理
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财力的增强,(见图9-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的壮大,(见表9-7)社会帮扶力量的成长,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的完善、健全,以及脱贫攻坚阶段性任务的完成和阶段性政策、措施的撤销,政府、集体、社会更有能力和意愿向社会保障加大投入,社会保障在减贫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会更加突出,将使社会保障体系在2020年以后的减贫工作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图9-2 2014—2018年富裕县GDP、财政收入、扶贫资金总投入变化
资料来源:富裕县财政局,2013—2017年《富裕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表9-7 2014—2017年富裕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变化
数据来源:富裕县委组织部,富裕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专栏9-2(www.daowen.com)
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至2012年。2009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面向无单位的当地农村户籍的人群,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通过四个批次逐步启动各县(市、区)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第二阶段:2012年至2014年。完善政策体系,规范经办程序,制度合并实施。
第三阶段:2014年至今。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实现制度的常态、规范运行。201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国家宣布将建立城乡居民基础性养老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长效联动调整机制,并将建立和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性养老金激励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黑龙江省也将从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入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早日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专栏9-3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标准由各地政府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制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保,达到60周岁,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及其变化情况见表10-5;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表10-5 农户从业类型调查
资料来源:调查组问卷分析数据。
资金来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赞助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黑龙江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政府补贴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黑龙江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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