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之间的能力和贫富差距是一种发展中永恒的现象,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可能完全消除,但通过个人努力,个体的境况是可以改变的,或能够缩小与他人之间的差距。然而,当这种差距的性质转变为一个群体性现象时,就很难再通过个人努力去改变,同工同酬、同城待遇以及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也就成为一种奢望。当前来看,中国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群体性差距。
在城乡分治的背景下,农村人口过去受户籍制度束缚,难以实现跨区域的自由流动,或者只能通过考学、参军两条主要路径去改变原有生存状况。改革开放后,外出务工逐渐成为农村人寻求机会、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然而,这些人即便长期在城市务工生活,因受到社会身份的约束,仍难以平等享受到同城市民待遇。农民这个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外出务工的自由,但在二元社会结构下,难以举家迁徙到想去的城市,即便迁徙了也难以获得市民身份。近年来,中国通过各种政策和财政投入大大改善了农民户籍所在地的生产生活条件,消除了绝对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要实现农民的致富目标仍存在巨大挑战。在农村大力发展产业,往往没有城市的经济效率高。加上农民人力资本积累不足、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子女教育缺乏平等机会等原因,导致农民致富和家庭条件改善比市民更难。这种社会身份体制除了户籍以外,还有体制内、体制外,编制内、编制外,工人身份、干部身份等不同情形。当经济的不平等和社会身份的不平等之间一旦相互关联,甚至相互强化时,缓解群体性差距,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设想,就会变得尤其困难。前不久社会广泛讨论的“租购同权”政策,实质上也是与之相关联的问题。当公共服务不能被居民平等享受的时候,推进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www.daowen.com)
社会基本权利不平等会导致机会的不平等,机会不平等使得群体能力普遍偏弱,而能力普遍偏弱又会导致收入水平偏低。这种传导机制,最终导致庞大低收入群体的形成,无形之中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要求,就是要从促进社会平等出发,进一步加快社会改革,为经济平等创造条件。只有机会与规则更加平等了,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才有条件和可能,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就能打通。针对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群体性差距,关键要改变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社会身份的分层体制,促进人口和家庭的自由流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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