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为了遏制或减缓贫富分化程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税收来发挥调节功能。虽然发达国家逐步构建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调节体系,但税收调节的作用是有限的,单凭税收调节,难以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西方国家的实践就证明了这点。
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最重要调节手段是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许多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采用累进所得税,如丹麦于1870年、日本于1887年、瑞典于1903年和美国于1913年。但早期的最高税率相对较低,如1914年法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的变化,累进所得税才被提高到较高水平。例如,法国192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上升至50%,1924年为60%,1925年为72%;1918—1919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上升至77%。
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也间接证明了西方发达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所作的努力。1920—1980年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显著上升,短短半个世纪,税收收入比重就上升了三四倍;在1980年之后,税收收入比重保持相对稳定,但不同国家税收收入占比并不相同,如美国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1%,英国约为40%、法国约为49%、瑞典约为53%。
图5-14 部分国家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
数据来源:〔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www.daowen.com)
为了应对财富代际传承的“马太效应”,西方发达国家采取了遗产税这一手段。2018年美国的遗产税(个人赠予和继承财产额度)免征额是1000万美元,对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征最高40%的遗产税。相比之下,英国遗产税免征额要低得多,2017年个人遗产税免征额为32.5万英镑,夫妻二人的免征额为65万英镑,超过部分的税率均为40%。
但从实践来看,税收在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上所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其原因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对收入分配格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初次收入分配,再分配只是起到调节作用,但无法完全改变初次分配的差异。如果初次收入分配后,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巨大,再分配手段只能起一定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差距巨大的状况。同时,由于资本具有较大增值能力,在市场机制下,形成“马太效应”,拉大收入差距。
二是税收体系本身也存在缺陷,难以充分实现公平。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依赖于税制结构、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税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相应的征管能力和调节,使其未发挥出应有的调节作用。一些财产、收入难以监管,未能纳入税基,难以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同时,税收转嫁会使税收的再分配效果大打折扣,企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原材料价格,将增值税、流转税等转嫁给消费者或原材料供应者。此外,一般来说,调节高收入常用税收手段,而对于调节低收入是无效的,尤其是针对低能力引发的贫困问题,税收调节无法发挥作用。
三是高收入者或富人的避税能力较强,也弱化了税收的调节能力。富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来避税。例如,采取信托基金以及基金会的方式,不仅可避税,也限制了委托人的子女和亲属对相关资产的使用自由度,反而使财富代际继承更加稳定,消除了“败家子”挥霍财富和创业投资失败的隐患,固化了财富不平等。除基金会之外,高收入者或富人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漏洞、向“避税天堂”转移财富、购买保险和移民避税等多种手段避税。
总之,虽然税制是实现收入分配相对公平的重要工具,二战后西方国家通过税收来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但其作用不能夸大,单凭税收调节,难以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虽然税收政策能够缩小收入差距,但不能解决其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并且过度地使用税收政策,将会适得其反,损害经济发展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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