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秘诀之一就在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和发展任务,通过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形成良性的分配预期,激发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
1.计划体制时期分配预期逐渐蜕变为第三类分配预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我国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建立了以行政指令为特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以迅速集中和调动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人们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目的是调动人们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
在计划体制下,分配预期逐渐蜕变为第三类分配预期。由于此时国家是按劳分配的主体,企业没有自主分配权,无权调整工资标准,而国家也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相关的信息,无法使工资与效率挂钩,这就必然会产生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而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污蔑为“金钱挂帅”而加以否定,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掀起了所谓的“共产风”,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农村,评工记分的制度也被否定,人民公社普遍实行供给制,对粮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和免费供应,人人都进大食堂“吃大锅饭”,这对于当时在温饱线上挣扎的中国广大农民来说,具有极大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更是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被取消,按劳分配被看作“资产阶级法权”和产生“资本主义”的东西而被否定,全国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盛行,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演变成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使得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虽然坚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但同时又存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倾向,这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看似公平的收入分配体制,其实是极不公平的,它抹杀了不同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效率上的差别,抹杀了个人的正当物质利益需求,严重挫伤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客观上起到了奖懒罚勤的作用,因而造成生产效率低下,阻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总之,这一阶段的分配预期,逐渐变为了第三类预期,自己所得和自身努力没有关联,难以发挥分配预期的激励作用。
2.改革开放初期的劳动收入分配预期
改革开放伊始,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预期对经济效率造成的巨大损害,整个社会处于贫穷落后状态,在迫切需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大背景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实施对外开放的任务。于是,我国开始建立新的分配预期,即第一种分配预期。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分配预期是以自由平等为前提的,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一个激励环境。
针对改革前的分配平均主义和共同贫穷,中央提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用合理的收入差距形成激励。但同时又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防止社会两极分化。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和由此造成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预期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的富裕起来。”“部分先富”思想的提出,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因为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私有制,但没有消除个人能力的差别,因此也不能消除由于个人能力差别而带来的劳动报酬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部分先富”肯定了收入分配差别的存在,这是对传统的生产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场革命。
农村的改革从打破原先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建立生产责任制开始,推行了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包工制和包产制,之后逐步发展成为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分配方式“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方式将承包者的收入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消除了原先分配平均主义的弊端,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更加有效地利用劳动力和劳动时间从事副业生产和经商活动,扩大了收入来源。1980年9月,在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要求把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982年,在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的1981年底举行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纪要中肯定了生产责任制的积极作用,认为“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既要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又要坚持“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从而肯定了联产承包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消除思想混乱、更进一步地推广家庭联产承包制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巩固,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在城市也开始建立新的分配预期。1978年10月,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中央选择了一些工业企业作为放权让利的试点,由此开始了城市的分配制度改革。1979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又开始扩大试点。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连续出现的巨额财政赤字,要求增加财政收入,各地为了落实财政上缴任务,对工业企业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的经济责任制。1982年4月,全国工交工作会议肯定了这种经济责任制,国务院决定把其推广到工业、商业等各种企业。企业经济责任制强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的统一,比起放权让利又前进了一大步。对企业放权让利和企业经济责任制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效果较好,但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利润分成基数和分成比例难以定得合理,这就要求进一步探寻更为合理有效的方式。针对这个问题,1983年4月,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推行办法》,开始了“以税代利”的改革,企业税后部分的利润,仍以各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间进行分配。1984年9月,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关于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并于同日颁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行办法》,这次改革由前次的“税利并存”发展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
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配制度的改革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限额奖金税。文中提出,此后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钩。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1985年,中央开始对工资进行改革,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纳入不同的分配轨道。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1985年,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承包制。1987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至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承包率高达78%。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作出了具体规定,1989年底,全国已有90%以上的国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这样,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城市为重点推进全面改革的阶段,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被运用到城市,国有企业也广泛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职工的工资同劳动成果和企业效益挂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也由改革开放前的职务等级工资改为结构工资(由按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基础工资、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这四部分组成),把职工工资与工作职责、劳动绩效联系起来。分配方式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居民收入不断增加。
总之,改革开放初期的分配预期主要是根据劳动要素形成的,将个人的劳动要素从集体中分离以确定个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并将其与最终的收入分配多少挂钩。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劳动收入分配预期,激发了工人、农民以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尤其是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为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变化,建立了新的分配预期。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起点,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我国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段时期,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相适应,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党的十三大报告最早肯定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形式的合法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这样间接地承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推动了本阶段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改革。(www.daowen.com)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允许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打破了传统的认为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具有剥削性的收入分配理论,推动了当时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践。《决定》克服了党的十四大只把其他分配方式作为补充而未纳入制度内的不足,明确提出了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方式并存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首先,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也同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占主体的现实相符合。其次,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在分配领域,我们不能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而只能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表现为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如果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就不可能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明确肯定了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还要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同上一阶段在分配方面引入市场机制不同,这一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使市场机制在分配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得职工的劳动报酬合理地拉开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趋势更加明显,我国立足于制度创新,进入了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阶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十五大报告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的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对非劳动收入进行保护,就如何深化我国分配制度改革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政策: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
此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措施。2006年1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正式废止了《农业税条例》,使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力求建立一个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行年终一次性资金。2006年11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倾斜和关心。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进一步强调了,要“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总之,这一阶段的分配预期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变化而来的,其变化过程也间接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我国的要素收入分配预期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背景相适应的,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快速进步的重要秘诀。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收入分配预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两个同步、两个提高——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毫无疑问,这将公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了应当更加注重公平,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9]。
在进一步实现公平的同时,效率也受到重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要求进一步健全初次分配制度,实现各生产要素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分配,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收入分配制度同样需要改革来适应变化的社会主要矛盾:进一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并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020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总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分配预期在强调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同时,更加注重分配公平,着力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与之相应地提出了“脱贫攻坚”“三次分配”等行动方案,注重在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将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社会共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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