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分配问题不能回避的一个概念就是“正义”,它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始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关乎社会的基本结构,认为正义是关于社会利益分配的美德,如何在促进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分配适当利益给个人就是正义的全部。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他提出了正义二原则。(1)“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基本的自由。(2)我们能够接受某些不平等分配,但必须满足两项限制条件。第一,相关的职位和工作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前提下,向所有人开放。第二,这种不平等能够让处境最糟糕的人改善状况(“差异原则”)。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异原则。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超越了“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批判正义”,马克思“正义论”是在“批判正义”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正义”[31]。
正义放到共同富裕的语境中,涉及“分配正义”和“分配公平”,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前者是人类一切的美德,而后者的主体仅限于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特殊正义中,亚里士多德又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他的“分配正义”是指每个人都应当根据“美德”分配荣誉、政治地位或者财富,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分配正义的复杂性,还在于政府是否和如何介入分配问题,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则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32]。分配正义是作为社会基本的善和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而存在的,通常认为,有利于穷人境况改善的分配是正义的,其核心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能有差别,更不能搞出三六九等,如选举权利、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等等。而分配公平是针对分配差距的社会合意性、社会认可度而言的,包括收入差距、财富差距和消费差距。这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流行的文献中,常用平等性来度量,绝对平等的基尼系数是0,绝对不平等的基尼系数是1,介于0和1之间的数值反映分配差距。按照平均主义价值观,数值越小越公平;数值越大越不公平。
分配正义高于分配公平。一般来说,实现了分配正义就实现了分配公平;若没有分配正义,也就谈不上分配公平。从参与市场的经济自由平等权利和社会自由平等权利来看,我国的分配正义是不充分的,有很大改进空间。如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不能进入全国统一市场、农民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均等、农民就业能力普遍偏低、农民家庭自由迁徙有限制等,这种二元结构反映出我国分配正义提升空间很大。还有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三门”现象,也反映出财产权利的不平等性。正因为分配正义的不充分,才导致分配差距较大,分配公平性较低。从这个逻辑关系来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把推进分配正义放在首位。这需要社会改革的深化,光靠经济改革是不够的。从分配公平入手来缩小城乡差距和社会贫富差距,在“收入—财富—消费—能力—收入”的循环中,缩小的贫富差距会不断地再现出来。如果缩小的贫富差距不断再现出来,低收入者难以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将会把国家财政不由自主地拖入“税收—支出”不断刚性化、不断扩张的轨道,调节贫富差距的“财政幻觉”“税收调节幻觉”[33]也会同时强化。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包容性,其内核在于基本权利人人平等的分配正义,这也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基础。这样,按劳分配、按要素贡献分配等分配原则才能体现实质正义,而不至于停留于形式正义。(www.daowen.com)
与分配正义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分配预期”。分配预期是从行为预期的角度来观察人们参与劳动、参与经济,主动就业、创业,也就是参与做大蛋糕的意愿和积极性,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基准,如果出现预期偏差就会带来非理性行为。从一个单位来看,有一个良好的分配预期,大家的积极性就会迸发出来,这个单位就会欣欣向荣。从一个社会来看也是如此。分配预期大体上有三大类:一是自己的所得与自己的努力、贡献、冒险精神之间有“强关联”;二是自己的所得与自己的努力、贡献、冒险精神之间有“弱关联”;三是自己的所得与自己的努力和贡献之间“无关联”。这三类分配预期所产生的社会动力是根本不同的。在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彰显的条件下,第一类分配预期容易萌生,社会动力充足。回顾40多年改革开放之所以产生增长奇迹,最重要的是放权、分权、赋权,突破计划经济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分配正义得到很大改善,第一类分配预期彰显。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仍需要在第一类分配预期上下功夫,充分彰显分配正义,让人民去“追求”而不是“等待”美好生活,要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不确定性的问题是,政府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要防止制定的制度、政策弱化社会主体的自己所得与自己努力、贡献和冒险精神的关联性,从而使第一类分配预期向第二类、第三类分配预期转化,弱化社会发展动力。这种风险在社会呼声中容易被忽视。以前提到的高税收、高福利容易产生这种风险。这意味着对再分配的作用要持审慎态度,再分配政策分类、分层和排序的研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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