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富裕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三次“回头看”

富裕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三次“回头看”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富裕县是14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1个片区县之一,全县建档立卡。会议要求准确把握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的关键环节,严格履行“两公示一公告”的工作程序。1月5日,富裕县召开贫困村第一书记建档立卡工作培训会,对贫困户精准识别和精准建档工作做出安排。

富裕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三次“回头看”

2014年,富裕县根据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开展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县政府制定了《2014年全县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10],方案规定了建档立卡工作的主要任务:将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2300元(相当于2013年2736元)的贫困人口32628人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低于省扶贫标准2800元(相当于2013年3331元)的贫困人口18630人分解到贫困村,识别到户。分解贫困村规模到县,识别到村。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发放《扶贫手册》,实施考核和动态管理。按时间节点要求,2014年10月15日前如期建成与国家联网的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和信息网络系统

富裕县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采取因素法测算全县贫困人口56258人,其中低于国家扶贫标准37628人,低于省扶贫标准18630人;按全县90个行政村的51%控制,贫困村识别规模为46个。

按照国家和省方案的要求,富裕县结合自身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控制规模,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审定公告、结对帮扶、制定规划的程序,开始了贫困户、贫困村的识别和重点县和片区县建档立卡。2014年5月上旬完成规模分解;6月1日前完成初选对象;6月15日前完成公示公告;6月25日之前完成结对帮扶;7月5日完成计划制定;7月15日之前完成手册填写;8月10前完成数据录入;10月15日前完成联网运行。贫困户的信息要及时更新。此步骤在省扶贫办指导下,由县政府负责,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富裕县是14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1个片区县之一,全县建档立卡。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填写《贫困县监测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帮扶情况和扶贫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监测的标准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贫困县监测表》还要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2013年数据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录入并试运行。此后每年数据于次年2月15日前完成更新。

2001年富裕县被黑龙江省政府确定为省级贫困县时,全县贫困村54个,有贫困户1.3万户,贫困人口4.5万人,贫困村占行政村总数达到60%。2014年的建档立卡工作确定了全县46个贫困村,占行政村总数的51%;贫困户1.7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农村贫困人口56223人,占农村人口的29%,其中国家标准贫困人口29888人,省级标准贫困人口26335人。

1.第一次:保证建档立卡的准确性

2015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三个关键性问题做了重点论述,特别是对“扶持谁”的问题再一次提出“要确保把真正的贫困人口弄清楚。把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搞清楚,以便做到因户施策,因人施策。”[1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富裕县开展了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回头看”及贫困户再识别工作。

2015年12月7日,富裕县召开了全县建档立卡动态调整会议,会议强调把握关键,务必保证开展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的准确性。调整过程中要坚持“三个不变”和“一个减少”原则。“三个不变”就是,2014年建档立卡46个贫困村不变;精准识别的参照标准原则上国家扶贫标准低于2300元(相对于2014年的2800元);省级扶贫标准2800元(相当于2014年3409元)不变。精准识别的程序步骤要严格执行2014年《全县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做到程序不变。“一个减少”就是,在保证国家标准贫困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减少省级标准贫困人口数量。

准确把握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的方法步骤。一是首先识别“三类”贫困人口。把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有劳动能力,符合标准条件的低保、五保、残疾“三类”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出来,将他们确定为国家标准的贫困人口,将贫困村同等数量的国家标准贫困人口进行替换,标注为省标贫困人口。二是彻底清洗贫系统数据。贫困村清洗确认出来的11种类型贫困户、已实施的贫困村中脱贫的省标贫困户、贫困村中部分脱贫的省标贫困户,均整户取消贫困户资格,并从建档立卡系统中删除。把这部分贫困人口数量作为待分解存量,分解到非贫困村。三是精准识别非贫困村贫困人口。非贫困村按照分解到村贫困人口规模,严格依照识别的标准、规定的识别程序步骤,整户据实识别国标和省标贫困户、贫困人口。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能进,对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落的识别进来。

会议要求准确把握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的关键环节,严格履行“两公示一公告”的工作程序。村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当地群众活动的主要场所进行第一次公示,群众若无异议,乡镇政府再审核把关,合格后集中进行第二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扶贫办集中在政府网站公告。

2.第二次:进村入户识别,完成动态调整

2016年,富裕县开展了精准扶贫结对帮扶活动,开始向全县90个行政村派驻村工作队。1月5日,富裕县召开贫困村第一书记建档立卡工作培训会,对贫困户精准识别和精准建档工作做出安排。会议确定组建以贫困村第一书记为组长,各包村干部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全县各乡镇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进行检查,组织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加强对所在村开展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质量和标准进行入户检查,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办法筛查出不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一步做好贫困户精准识别和精准建档工作(见表2-3)。

表2-3 富裕县2015—2017年度建档立卡动态调整情况表(www.daowen.com)

材料来源:根据富裕县2016年各类工作汇报整理。2016年1月26日,《富裕县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汇报》、2016年3月6日,《富裕县精准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汇报》;2016年4月25日,《向省扶贫办调研精准扶贫工作汇报提纲》;2016年5月16日,《汇报提纲》;2016年9月26日《汇报提纲》;2016年10月19日,《国家扶贫开发督查组姑来富裕检察工作汇报提纲》。

这一期间,驻村工作队开展了大量工作,形成数据定期汇交和上报机制。其中的要求包括把握工作标准,做到敞口退出,谨慎纳入;手续要健全,群众要认可等等。

2016年11月19日,富裕县召开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贫困退出启动大会,按标准全面完成动态调整数据采集工作。经过新一轮的建档立卡据实识别,2016年共清出不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9629户、30066人,新纳入符合条件的贫困户8438户、19221人。[12]

3.第三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2017年5月份,黑龙江全省开展了脱贫攻坚工作回头看。富裕县也从2017年5月份开始,启动了了脱贫攻坚“三大战役”——百日会战、百日攻坚、百日决战。只有把握好精准识贫的第一道关口,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百姓认账,才能为精准扶打下良好基础。

按照省里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回头看的工作要求,富裕县把精准识别作为第一重点任务。既把住识贫的入口,又把住退出的出口,回到原点重新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采取“三个招法”进行精准识别。第一个招法是“一二三四五”工作法[13],即一进:包村干部,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逐户调查走访,摸清底数。二看:重点查看家庭“两不愁,三保障”情况,11种人的情况要慎重识别。三算: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算准每户人均纯收入,算支出大帐深度分析,找准找实每户致贫原因,为精准施策打基础。四议: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五定: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第二个招法是“审计综合信息系统比对”。第三个招法是“四议两公开”民主评定,即“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通过这些工作做到“三个精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执行精准、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精准、慎重甄别11种人精准。

2017年6月4日,富裕县又召开了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回头看”现场推进会。10个乡镇党委书记、90个驻村工作队总领队(或第一书记)、90个村支书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综上所述,2014年建档立卡初期,全县有46个贫困村,9207户贫困户,29888人,经2015年、2016年、2017年三次动态调整“回头看”工作[14]。全县共有贫困户11569户,27659人,其中因灾致贫占28%,因病致贫占20%,缺劳动力占15%,因残致贫占10%,因学致贫占7%,其他原因致贫占20%,在全县10个乡镇,90个行政村均有不同比例的分布。

专栏2-1

精准扶贫的“十一类人”

(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二)特困供养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五)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七)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八)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十)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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