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车险业务代理及常识解析

车险业务代理及常识解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保险及出险事故车的代理维修索赔业务是资源整合领域的一块肥肉。准备从事车险业务代理的投资者,需要多了解一些汽车保险及车险代理方面的知识,下面介绍一下车险常识及车险业务代理基本知识。③承担被保险人因车辆事故对受害人所负的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③汽车保险有助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车险业务代理及常识解析

汽车保险及出险事故车的代理维修索赔业务是资源整合领域的一块肥肉。

汽车保险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很多车主不明白或嫌麻烦,所以会把保险事宜委托给他人代为办理,这也是某些地方组建车友会的目的之一,因为车险业务可以吃保险公司的折扣。

以事故车维修和代办理赔来说,一般保险公司定损以后会按这个价格赔偿,但实际维修之中是用不了这么多钱的。车主感觉反正是保险公司赔钱,赔多少算多少,一般不会计较保险公司赔了多少钱,车能修好就行。而对于定点汽车维修单位来说,维修费用却可以按保险公司理赔款全额收取,保险事故车定点维修,这可是汽修业的“肥活”!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某些不法汽修单位会故意把车损搞大,然后再定损。

既然是肥肉,盯着的人自然不少,所以如果准备涉足这一领域的汽车美容业者,应该多疏通一些社会关系,最好和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否则不利于定损评估。

准备从事车险业务代理的投资者,需要多了解一些汽车保险及车险代理方面的知识,下面介绍一下车险常识及车险业务代理基本知识。

(1)汽车保险的含义 汽车保险就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并将它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负担责任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汽车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2)汽车保险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3)汽车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汽车保险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体现了汽车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2)汽车保险的职能及作用

1)汽车保险的职能。汽车保险的主要职能是补偿损失。所谓补偿损失职能,即汽车保险通过组织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的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质福利。这种赔付原则使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即车辆因灾害事故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集体或个人的再生产得以持续进行。汽车保险的补偿职能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①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车辆的经济损失。

②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与车祸相关的人身伤亡事故给予经济补偿。

③承担被保险人因车辆事故对受害人所负的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

④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2)汽车保险的作用。汽车保险主要是对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起保障作用,是通过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汽车保险有助于被保险人及时恢复运营。车祸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涉及面有多广,车辆受损程度如何,人员伤亡情况怎样,这些都是偶然的。保险赔偿有合适、及时和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或个人一旦遭受损失,就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补偿,从而可以重新购置车辆,恢复生产经营。同时,汽车保险赔偿能够及时恢复被保人的生产营运,还可减少受灾单位或个人的间接经济损失。

②汽车保险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汽车保险作为企业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能够把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均摊入企业或个人的营运成本或流通费用,是完全符合经济核算制的。因为通过交付保险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不仅不会因车辆受损或人员伤亡而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的均衡,而且还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不参加保险,为了不因车辆出事故而导致生产营运中断或萎缩,就需另外准备一个风险准备金。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对整个企业来说既不经济也不可能。

③汽车保险有助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汽车保险补偿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消除车祸的影响因素,但是就物质净损失而言,仍旧是一种损失,而人员的伤亡是无法真正用金钱来补偿的。被保险企业和个人也不可能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防范车祸于未然是企业、个人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车祸事故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不仅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防范车祸的管理经验,而且通过承保时对车祸事故的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对保险车辆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尽可能消除危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降低车辆事故发生率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如保险期内连续出险对免赔率的增加)推动企业和个人预防车祸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行车的管理工作。

④汽车保险有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家庭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素,家庭生活的安定是人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根本保证。但是,没有人可以断言车祸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种偶然的恶性事故不论发生在谁身上都是灾难和不幸,所以参加汽车保险也是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汽车保险可以使受害家庭回复原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因车祸出现伤残时,可以通过保险金的补偿,对正常的家庭生活起保障作用。如果不幸死亡,其家属也可以通过保险金的补偿,得以精神安慰和获得生活保证。尤其在车祸中,难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通过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可见,保险对于安定人们的家庭生活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汽车保险的种类

1)我国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①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a.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因保险合同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b.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只是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②附加险: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行驶损失险、自然损失和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a.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时,保险人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或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负责赔偿。

b.车上责任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c.无过失责任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d.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e.玻璃单独破碎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f.车辆停驶损失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部分损失、全车损毁的规定,按保险单的约定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g.自然损失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该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该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h.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该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汽车保险除外责任。对于投保基本险的汽车,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会预先声明一些除外保险责任。

①保险车的下列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保险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车主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车、个人承包车车主及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损失或第三者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均不负责: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的驾车行为;保险车拖未保险车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拖保险车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主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车主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汽车保险的金额、期限

1)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①保险金额。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针对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而言。汽车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车辆的价值为依据,其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的与保险车辆同类型的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b.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年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关于折旧的方法,一般是按年计算,即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c.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以上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予以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保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其各自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确定。如附加投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其投保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但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附加投保车辆停时损失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度是赔偿限额,该限额以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附加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其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②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赔偿限额主要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而言,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采用的是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形式,根据不同车辆种类进行选择。

a.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b.其他车辆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c.挂车投保后与车主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2)免赔率和无赔款优待

①免赔率。汽车保险中,为了增强保险人的责任心,一般都规定有免赔率,即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先自己承担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率以内的损失。而超过免赔率以上部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机动车保险条例》中规定免赔率的标准,因险种不同而不同。基本险免赔率的确定标准是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同等责任的免赔10%,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附加险的免赔率有的与基本险一样,如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有的则采取单一的绝对免赔率,如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对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②无赔款优待。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则,安全行车,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还规定有无赔款优待条款。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未发生赔款事故,在下一年续保时可以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待遇。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收取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5)如何办理汽车保险

1)办理汽车保险的手续。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汽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地点,并带齐有关证件(包括介绍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营运车辆还应带上营业执照,到本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程序如下:

①购买暂保单。新车购买后,可凭发票买20天的暂保单,在正式领取牌照后,购买正式保险。选择投保项目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必投的险种。除此以外,投保险种越多,所能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但所需保费也越多,车主可根据具体需要及缴费能力确定投保项目。由于许多附加险依附于基本险,故须首先投保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附加险。如果属中高档型汽车,除投两个主险外,还应投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如果属低档型,只投两个主险,外加全车盗抢险就差不多了。对于经常驾车的车主或驾车新手,由于在路上出事的概率比较高,故应当购买车损险。二手汽车的车况不佳,车损险也不得不考虑。所处地区治安状况一般,常有丢车现象发生,应附加盗抢险。如果购车是为了载客营运,车上责任险就必须购买。当然,有些险种可以不保,如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假若只保留了出厂新车的原有设备而未新增其他设备或设施,就不必购买该项附加险。

②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单,经投保人如实填写后交付保险人,成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单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证明,也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投保单原则上应载明订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投保单经过保险人审核、接受,就会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汽车保险实务规定,投保单经保险人接受并在其上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履行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是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凭证。投保单及附表各栏填写内容和要求如下:

a.投保人:指保险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单位填写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个人填写姓名,投保人称谓应与车辆行驶证相符。使用人或所有人的称谓与行驶证上的称谓不相符或车辆是合伙购买与经营,应在投保单特约栏内注明。

b.车牌型号:厂牌名称与车辆型号。

c.车辆种类: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注明的种类填写。

d.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拍照号码,并要注明底色。

e.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指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上和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根据行驶证上的内容填写。

f.使用性质:分营业或非营业。

g.吨位或座位: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指明的吨位或座位填写。货车填“吨位/”,轿车填“/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吨位/座位”。

h.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初次登记年月是理赔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重要依据。

i.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投保车辆同类型新车价格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之和填写。免税车、易货贸易、赠送车辆的保险价值参照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价格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之和计算。

j.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a)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b)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额后的价格。折旧一般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c)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以上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予以确定。

k.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按约定的赔偿限额填写,单独承保挂车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按最低档次五万元确定。

l.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a)全车盗抢险: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b)车上责任险:投保座位数的确定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座位数为限,也可在核定座位数内约定,但上述两种确定投保座位数的方式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每座赔偿限额及货物赔偿限额按双方约定填写。选择座位投保和不同座位选择不同限额投保时,应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投保的座位及限额数。

c)无过失责任险:按投保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确定,或按照保险公司有关具体条款执行。

d)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额的乘积填写,赔偿天数最多以条款规定的最高赔偿天数90天为限。

e)自燃损失险: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f)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按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但要提供新增加设备的原始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在特别约定栏中列明新增加设备的明细表及价格。

g)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由双方协商确定事故的赔偿限额。

h)玻璃单独破碎险:根据车辆进口与国产两大类,货车、16座以下客车、16座及以上客车三个小类确定保险费率。

i)不计免赔特约险:本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部分,但不含不足额投保所致比例赔偿剔除损失部分,同时本附加险对其他附加险的免赔部分不产生效力。

j)车辆总数:填写投保单及其附表所列投保车辆的总数。

k)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通常为一年。如投保人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短期保险,但应征得保险人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止时间。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至保险期满日24时至。起保日不得是投保当日,最早应是投保次日零时。

l)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投保人应详细填写此内容以便联系。

m)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注明。约定事项应清楚、简练,并写明违约的处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n)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

2)投保的注意事项

①车辆合法。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照,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www.daowen.com)

②如实相告。车主应将车辆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③仔细核对。车主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承保义务等,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要求改正。

④随车带卡。保险卡应随车携带。一旦出险,车主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⑤按时续保。在保险截止日期前办理续保可使车主得到连续保障。

⑥勿重复投保。由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所以重复保险是毫无意义的。

3)汽车保险的误区

①重复投保。有人误认为汽车保险如同买彩票一样,买得越多,中奖率就越高,因此多保几份可以多得赔偿。但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是有确定的保险金额的。如一辆汽车的价值10万元,如果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10万元,那么这辆车即使全部损失,最高也只能赔偿10万元,这一张保险单承担的风险责任已可满足车辆的最大损失。即使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保同样金额的保险,保险单也再无价值,因为作为同一辆汽车已得到足额赔付。如果如上述那样同时在两个保险公司共投保了20万元,那么,当汽车出险时,每个保险公司最多是各负损失的50%。

②不足额投保。由于汽车保险费的费率是一定的,因而缴费多少取决于汽车自身保险金额的高低。正确的选择是足额投保,也就是说车辆价值多少就保多少,日后万一损毁、失窃,可以得到足额赔付。可有的人为了省点保险费,不愿足额投保。明明价值40万元的轿车,只保20万元,保险费确实省了点,但万一发生事故,就不能得到足额赔付。

③超额投保。这种情况与不足额投保刚好相反,有的车明明是一辆旧车,其真实价格不过4万~5万元,但车主自作聪明,偏偏要超额投保10多万元。认为自己多花钱就可以在车辆出险后获得高额赔偿。实际上,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等到保险车辆出事以后,保险公司确定损失时,是按汽车出险时的车辆实际损失赔钱,不是保额高就可以多得到赔偿款。

④险种没保全。汽车全额保险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等九个险种。选择哪些险种(强制性险种除外)是个人自由,不能勉强摊派,但像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以及乘客意外伤害等,对个人权益至关重要,应尽量考虑保全。

⑤不按时续保。有的人在看到自己汽车投保一年没出事,就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放松警惕,不按期续保。但事故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时都可能发生。即使是脱保几天,一旦出事,保险公司也照样不赔偿。

4)保险方案设计

①完全保障方案

a.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窗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新增及设备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

b.特点:保全险,能保的险种全部投保。不必为少保一个险种而承担投保决策失误的责任。

②最佳保障方案

a.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窗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新增及设备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

b.特点:在完全保障方案中剔除新增加设备险和自燃损失险,因为这两个险种的出现概率不高,必要性不是很大。即投保价值大的险种,价值不大的险种不保。

③经济保障方案

a.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

b.特点:仅投保四个最必要、最有价值的险种,个人最关心的丢失和赔付问题等大部分风险都有保险。

④最低保障方案

a.险种组合:第三者责任险。

b.特点:只保第三者责任险,可以用来应付上牌照和验车,一旦撞车或撞人,对方的损失也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过,自车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了。

(6)汽车保险的索赔

1)单方事故

①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损失较大可由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向当地警方报案,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②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损失的,立即报请保险人复查。

③索赔。尽快收集索赔单据,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据如下:

a.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

b.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

c.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d.车辆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

e.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及驾驶员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私家车还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f.保单复印件。

g.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账号(私家车由被保险人签字)。

h.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2)多方事故

①报案。及时向交警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尽量减少损失。

②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尽早地确认本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并报请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公司复查。

③索赔。尽快收集索赔单据,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据如下:

a.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私家车需盖私章)。

b.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

c.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d.车辆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

e.第三者车损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物损发票。

f.如果一次性赔偿的,需提供一次性赔偿凭证。

g.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私家车还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h.保单复印件。

i.赔偿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账号(私家车有被保险人签字)。

j.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3)伤亡事故

①报案。立即向警方报案,抢救伤者,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损失。

②定损。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伤残或死亡赔偿标准,如有必要,可与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

③索赔。尽快收集索赔单据,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据如下:

a.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私家车需盖私章)。

b.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

c.伤残事故:伤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出院小结、医疗病历、一次性赔偿凭证。

d.死亡事故:死亡证明,一次性赔偿凭证。

e.残疾或死亡事故:被扶养人(仅限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

f.医疗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

g.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私家车还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h.保单复印件。

i.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账号(私家车由被保险人签字)。如收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需提供被保险人委托书。

4)盗抢索赔

①报案。立即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24小时内),保留现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②定损。尽快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社发布寻车启事,索取并保存该期报刊直至索赔,三个月后到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同时到车辆所属管理部门办理失窃车辆牌证注销手续。

③索赔。尽快收集索赔单据,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据如下:

a.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

b.车钥匙两把。

c.行驶证及副页原件、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d.购车发票。

e.登报寻车启示、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三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f.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

g.权益转让书。

h.保单复印件。

i.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

j.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私家车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k.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账号(私家车由被保险人签字)。

l.如收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需提供被保险人委托书。

5)赔偿数额和方法。赔偿数额分全部损失赔偿和部分损失赔偿。全部损失赔偿按保险金额执行,但当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即实际价值,以出险地重新购置价为准)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险地重新购置价为限。部分损失赔偿以实际修理费为计算赔偿依据,但不超过保险金额。如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

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部分超过保险金额,损失一次性赔偿达到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付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

6)索赔的注意事项

①实事求是,及时报案。出事后,车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估损金额等通过填写《机动车出险登记表》和《机动车出险通知书》,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若被保险车被盗,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②保护现场,配合查勘。

③提供证明,交送单据。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人员伤亡证明及费用单据、伤残鉴定证明等。

④尽量修复,事先约定。出险车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车主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以免被保险公司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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