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
第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201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提出: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并且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对第一批上百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照后减证”,对不必要设定审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由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并加强市场经营过程的监管。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据此,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当在前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基础上,重新审视事前审批制度改革,对目前存在的各项审批事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研究如何建立一个机制,对目前及今后审批事项的确立、废除进行定期审核。
(2)研究判断目前及今后审批事项确立或废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3)研究被废除的行政审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方式。
(4)研究在确认或废除审批事项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机制。(www.daowen.com)
同时应当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深圳相比,上海的知名市场经济主体(民营企业)不够活跃。深圳拥有一大批民营企业,包括华为、招商银行、平安保险、比亚迪、腾讯、大疆科技、融美科技等,而上海国企的底子雄厚,央企比较多,外资巨头也很多,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科技创新企业的空间受到一定的挤压,而这一群体恰恰是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创新力量。为了增强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激发发展动力,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当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加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同时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第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开发区创新探索活力。浦东开发开放3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个个功能各异、特色鲜明的开发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陆家嘴金融城等开发区在体积总量、能级效应以及影响深度等方面与国内其他国家级开发区相比都具有明显优势和显著特征。在新的历史阶段,三大开发区是承担自贸试验区、科创中心建设这两大国家战略的主阵地,是落实市委战略决策部署建设上海“四大品牌”核心承载区的主力军,是推进区委“四高”战略、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的主战场。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9]。要积极探索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
第三,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及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新兴行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呈现不断爆发的景象。面对新生事物,需要有包容心态、宽容思维,在其展现优点和特点的同时容忍其出现一些小的问题和错误。李克强总理近两年曾多次指出,“对于任何新生事物,应尽量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不能一上来就‘管死’!”“包容审慎”被中央屡屡提及,体现了中央政府鼓励创新、审慎监管的开放姿态;“包容审慎”也是对监管方式提出的更高目标,要求监管者用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看待新经济,在接受其优点的同时,也应容得下其缺点,大胆鼓励创新;对新经济的审慎监管就是要求监管者在制定监管规则时须周密慎重,在看不清、认不准的情况下,应该再等等、看看、想想,避免一棍子打死,给新经济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是要树立科学的、积极的监管态度。包容审慎监管态度首先应当是支持和鼓励。创新性的新经济,必然要求打破旧有的条条框框,对于新经济,监管部门先应承认其“新”,承认其可能超出了政府已有的认知范围,承认现有的监管规则可能不再适用。支持和鼓励新经济的判断标准不应完全是已有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从宏观上可以采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作为标准。同时要引导和规范。2016年在分享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分享经济发展”的政策态度和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相比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不仅限于“支持”的态度和政策导向,还增加了“引导”的态度和政策导向。当新经济的发展涉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会出现通常所说的“野蛮生长”,需要政府予以引导和规范。另外不鼓励不等于禁止。对于一些新经济形态,虽有满足社会需求等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存在较多的缺陷,中央层面的指导意见明确不鼓励发展。例如,共享电动车,由于车辆普遍超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安全隐患突出、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等问题严重,因此,机构改革前国家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是,不鼓励不等同于封杀或一禁了之,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其发展抱宽容态度,重视正当的市场需求和利益诉求,尽量将其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之内,或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解决。
二是要创新和变革监管方式。新经济固然属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因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有效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探索必要的“安全阀”和“红线”,坚持底线思维,一旦涉及安全隐患、个人隐私、价格排斥和市场垄断,应着力予以解决。如2016年以来,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监管沙盒”,以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促进地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让部分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和放宽监管限制。对顺利通过测试的项目,即使达不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也可对申请机构授权,以使其在更大范围推广;而对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监管部门则有权停止测试。这样既可以鼓励金融创新,又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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