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以城市群为载体的区域竞争尤为激烈,而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将成为区域竞争的主要焦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资源瓶颈期,迫切要求突破陆域空间,加快发展海洋经济。自2006年至今,国务院相继批复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青岛西海岸新区等12个沿海规划,党的十八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可见,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正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而海洋经济作为陆域经济的延伸,往往以行政区域划分属地,各地区协调性较差,海陆产业之间关联性较弱,各地区海洋经济迫切需要整合[13]。
一、长三角海洋经济区域合作现状
长三角海洋合作已成为长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部分沿海城市就港口、海洋环境、海洋科技等方面探索海洋合作模式和机制,已初步取得了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沪甬海洋合作不断推进。一是共同组建专业航运保险机构、共同设立宁波海洋产业基金。上海和宁波共同发起海洋产业基金,其规模达100亿元。宁波港与上海港联合发起筹建国内首家专业性的航运保险法人机构。二是推进航运合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与宁波港集团共同参与温州港开发建设,合资设立港航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从成立之初的1亿元增加到5亿元,两港的战略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三是金融合作。光大证券、上期期货、东来股权投资等一批在上海的知名金融机构进驻宁波,宁波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正式开业,宁波杭州湾新区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动工建设[1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起共识。2004年,第四次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专题中增列“海洋生态环境合作”课题。沪苏浙海洋主管部门达成了沪苏浙推进“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合作协议。协议就建设沪苏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区域赤潮等灾害防治合作、建设近岸海域重大海洋环境污损应急机制和平台等内容达成协议。2010年,沪苏浙三地联合编制完成《长三角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沪苏浙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公共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境界海水潮位核定工作基本完成;联合预防赤潮灾害,完成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制定,赤潮信息基本上实现准同步传输。
海洋科技合作已先行。2005年,地处杭州的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与南京理工大学、上海市海洋局进行的“长三角沿海水质遥感实时监视和速报关键技术研究”,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防灾措施提供了决策参考。同时,苏浙沪联合攻关的“长江口海域赤潮机理和相关入侵藻类识别”项目不断推进实施。2007年,由上海市科委与浙江省科技厅联合申报的国家“十一五”863项目“重大海洋赤潮灾害实时监测与预警系统研发”通过科技部认定,之后科技部将资助2 000万元,上海、浙江各配套2 000万元,组织科研人员联合攻关[15]。该项目的落地,标志着长三角海洋科技合作向纵深发展。
海洋合作体制机制初步建立。长三角两省一市地方政府分别建立了海洋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就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发展规划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2012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二次市长联席会议围绕“陆海联动,共赢发展”主题,就共同发展海洋经济,开展了一系列合作探讨。2013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又确立了长三角海洋发展合作课题,对长三角海洋经济联动发展开展深入研究。
二、长三角海洋经济区域合作问题
近年来,长三角海洋经济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但总体来说长三角海洋经济整体协调性较差,海洋经济一体化明显滞后于陆域一体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6]:
海洋合作务虚多于务实。近年来,长三角海洋合作取得成效多在合作意向达成、项目联合攻关研究等,而对海洋合作具体项目落实、实施成果较少。例如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早在2001年苏浙沪就确定了几个合作专题,其中环保专题提出进行长三角近海海洋生态建设合作。2002年10月,两省一市海洋部门召开对接会,正式开始编制“长三角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到2005年10月,前后举行过四次会议,其间还确定了“九大工程”、联合执法等具体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时至今日大部分项目都还没有正式启动,成效寥寥。
沿海基础设施有待对接。一是长三角港口结构和布局不合理。2013年,长三角沿海规模以上港口码头泊位数达到1 680个,但万吨级以上的只占17.3%。而且部分港口之间各自为战,无序竞争明显。二是长三角航运集疏运体系不完善。长三角航运集疏运结构主要集中在公路水路转运,约占60%—70%,水水转运约占30%—40%,水铁集疏运比例微乎其微。内河航道疏浚以及沿海铁路建设亟待解决。三是长三角海洋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以统一口径为标准的两省一市海洋资源、经济、社会等海洋基础数据库还未形成,制约了海洋经济科学探索与规划。
海洋产业结构趋同较为明显。长三角地区缺乏整体的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海洋经济整合度不高,存在区域间海洋产业同构、临港产业布局类似的问题。从省市层面来看,长三角两省一市均主要以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交通运输业为支柱产业。从沿海城市来看,各地临港产业趋同较为严重,如造船、钢铁、重化工、电力工业等产业均成为各地区发展重点。其中,长三角地区港口竞争尤为激烈。上海港和宁波—舟山港的码头长度和泊位个数分别居全国第一、第二位,两者对集装箱货源竞争激烈。同时,海洋船舶业在长三角各地分布较多,在上海崇明长兴岛、舟山、宁波、南通以及江苏沿江的泰州、扬州、南京等城市造船业均具有一定规模,各地区竞争激烈。
海洋科技创新尚未形成合力。长三角两省一市各自均有一定数量和相当实力的涉海高等院校和海洋科研院所,具备良好的海洋科技研发基础。但各地区海洋科技资源整合不够,主要表现:一是跨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尚未形成。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引导,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联系松散,还没有形成跨区域官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二是缺少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长三角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较为发达,但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高技术产业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较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较难。
跨区域生态环境管理有待联动。长三角地区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质量逐年退化,海洋物种消失。长三角海域隶属江苏、上海和浙江两省一市,加剧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保护和管理难度。目前,长三角区域海域环境治理主要针对海域环境修复、污染防治等事后处理,而基于跨区域联动监管下的污染责、权、利界定还不明确,尚未形成海域环境保护常态化联动机制。
海洋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尚不成熟。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在机制和体制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缺少长三角统一领导的海洋经济发展常设机构;海洋管理部门的级别和权限有限,主要是对海域使用的政策性限制管理,不具有统筹和协调长三角海洋开发的权力或职能,以及海洋经济发展的决策权力;各省市涉海部门各自为政,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尚未形成,等等。
三、促进长三角海洋经济区域合作对策建议
长三角海洋经济要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重点从规划衔接、要素合作、制度合作等方面加强海洋经济合作,促进海洋经济一体化发展。
(一) 衔接海洋相关规划
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加快两省一市合作,启动长三角区域海洋规划编制。目前,关于两省一市海洋发展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划,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规划》《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规划》《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规划》《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等等。长三角海洋规划编制要加强与国家、两省一市相关海洋规划衔接,从整体谋划长三角海洋空间布局与发展战略。
同时,长三角海洋发展规划要与陆域规划、沿江规划、沿湾规划等相衔接。长三角海洋开发要统筹考虑陆域开发,要与两省一市的“十三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长三角海洋开发要与沿江开发、沿湾开发联动发展,长三角海洋发展规划要与江苏沿江规划、浙江杭州湾规划相衔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黄金海岸—杭州湾海域综合发展与管理。
(二) 共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www.daowen.com)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港口物流体系、集疏运体系以及航运服务业体系的“两硬一软”建设。
一是坚持“江、海、湾”联动,加强长三角港口群联动。长三角已形成了以上海港为中心,以江苏、浙江港口为两翼的港口总体布局。坚持“江、海、湾”联动,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推进长江黄金水道—黄金海岸—杭州湾海域港口分工错位发展。上海港群以洋山港为主,包括北外滩和外高桥港区,其中洋山深水港、外高桥港区主要侧重集装箱吞吐能力和综合物流服务功能。北外滩主要集聚航运服务企业,打造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上海港要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和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纽港。
宁波—舟山港与上海港错位发展。宁波—舟山,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的副中心,是集装箱运输的干线港,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岸地区工业发展所需能源、原材料及外贸物资运输的主要中转港,作为长三角南翼地区集装箱运输的重要港口,争取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的干线航线。舟山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建设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功能支持。
长江黄金水道港口与上海港联动发展。长江流域是上海最直接、最稳定、最重要的经济腹地,推动长江黄金水道沿岸港口与上海港联动发展,对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推动长三角港口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长江干流沿江港口群定位为支线港和喂给港,上游重点建设重庆港,中游重点发展武汉港,下游重点发展南京、苏州和南通港。其中,苏州港以国际集装箱、铁矿石运输为主,相应开展石油化工品及临港工业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多功能定位。发挥连云港作为欧亚大陆桥桥头堡的优势,大力发展集装箱干线运输,开辟远洋干线航线,打造中西部地区便捷高效的出海通道。发挥上海港现代航运服务业功能,辐射带动长三角北翼港口发展。
二是大力发展长三角航运集疏运体系。长三角区域合理规划港口运输方式,在各类港口与腹地找到最优运输路径,是共同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内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货源有80%主要来自长三角地区。从集疏运结构来看,长期以来,水水转运约占30%—40%,公路水路转运约占60%—70%。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水路集疏运比例太低,公路集疏运比例太高,铁路集疏运比例太微小,这对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十分不利。
为此,长三角要打破行政壁垒,构建合理集疏运体系。加快内河航道建设,尽快形成运输通道,合理布局和规划内河集装箱港口和货运站。加快制度创新,建议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避免长三角港口的恶性竞争,激发企业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退税的积极性。成立长三角联合性的内河航运公司,避免内河运输的无序竞争。长三角各类港口实施联盟经营、兼并、重组、参股,为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共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奠定基础。
三是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从国际上一些知名航运中心的发展看,航运服务业,特别是航运高端服务业,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以货物吞吐量为标志的国际航运中心硬环境在上海已经建成,但现代航运服务业等软件环境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航运业服务能级比较低,缺乏高端航运服务业,这成为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瓶颈之一。
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要充分发挥上海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以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为导向,以提升航运服务能级为目标,积极打造航运服务总部经济,以高端航运服务业为核心,加快航运金融、保险、海事、咨询等要素市场的集聚,加快航运交易、航运信息等航运软环境建设,使航运服务业企业成群、产业成链、要素成市。加强上海与南通、杭州等沿海城市之间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功能间的密切配合,加快航运融资、航运保险、金融租赁、口岸贸易等发展[17]。
(三) 统筹规划海洋产业布局
优化长三角海洋经济“三角两翼一带”发展格局,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统筹规划海洋产业布局。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上海航运服务业的辐射能力。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加强上海与南通、杭州等沿海城市之间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功能间的密切配合,加快航运融资、航运保险、金融租赁、口岸贸易等发展。二是加强长三角涉海地区专业中心和基地建设。规划建设全国性船舶交易中心、长江三角洲地区汽柴油集散交易中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船舶加油补给服务中心等,积极推进舟山船用商品交易市场和镇海液体化工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建设。浙江以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舟山船舶产业基地和宁波高附加值船舶及装备、温州-台州特种船舶及船用设备、杭州-嘉兴运动休闲船艇及大型船用装备等制造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船艇、船用设备领域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三是以园区为载体,形成海洋新兴产业联动发展格局。依托上海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杭州生物产业园、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基地等,加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化能力。加强江苏海上风电场建设,扩建东海大桥、临港和奉贤海上风电基地。以海盐核电城为重要载体,集聚核电装备核心技术制造企业;积极开发海岛和近海风能、潮汐能、潮流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鼓励海洋新能源开发试验项目落户,打造重要的海洋新能源研究与开发基地。四是提升海洋传统产业。积极开发海洋渔业技术,优先发展高效生态海水养殖,建设一批生态型水产养殖园区。鼓励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共享和市场竞争,大力发展远洋捕捞。重视海产品精深加工,开发多样化、系列化、标准化的海洋功能性食品,拓宽延长产业链。整合长三角沿海渔港渔村建设改造,发展多元化、精品化休闲渔业。
(四) 健全海洋科教创新体系
推进海洋类院校合作交流。制定实施海洋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规划,推进上海与杭州、温州、南通、连云港等沿海城市合作,优化整合资源,突出海洋学科优势,增强海洋科研实力。增加科研经费投入,集中力量做大做强涉海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增强院校实力。高质量建设涉海类职业院校,培养海洋应用型人才。支持涉海高校加强涉海学科建设,强化与国内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的学科建设合作,扩大研究生联合培养规模,增强研究生教育实力,形成海洋学科发展制高点。
构筑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借鉴长三角区域科研平台建设经验,整合长三角重点实验室资源,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实现科技驱动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海洋科研平台。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交易等推进海洋科技研发力量优势互补,形成海洋科技合力。围绕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重大问题,进行联合攻关。
构建海洋科技信息平台。成立由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作为牵头单位,地方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参加的“长三角海洋信息资料中心”,加强海洋科研成果和科技信息发布交流,推进企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快科技成果及时跨区域地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依托已经建设的“数字海洋”基础工作,围绕“长三角海洋信息资料中心”,构建综合反映长三角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经济、海洋地质与水文等综合全面的、口径一致的海洋基础数据库,并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共享机制,为长三角海洋大发展提供有意的基础资料支撑。
(五)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沿海开发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是贯彻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在功能区划上将产业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明确到具体地理空间,划定“红线”,切实保护好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二是加强生态功能带建设。强化沿海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在临海护堤及滩涂地区建设生态林和经济林带,形成沿海自然生态防护屏障。三是联合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跨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联合三省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共同重点治理水环境污染;加强各地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促进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动机制,多渠道筹集环保资金,并制定鼓励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相关政策;积极贯彻执行“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合作”的协议,加强各城市政府间的组织协调与合作。积极探索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
(六) 完善海洋协调体制机制
长三角海洋经济一体化,可以设立必要的协同管理模式。协同管理机制要求有定期的碰头工作日期,或者定期举行海洋工作会议,以布置长三角各省市海洋分工及目标。三地打破行政区划,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差异建立多个海洋经济专属区,成立专门的海洋经济管理委员会,对岸线资源和海洋经济园区进行协调管理。
一是构建长三角区域海洋经济合作交流平台。以长三角三省一市“八巨头”会议为平台,设立长三角海洋经济合作发展专题,研究决定区域海洋经济分工合作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合作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建立长三角沿海城市政府协调制度。建立长三角区域沿海城市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落实“八巨头”会议海洋专题内容;沿海城市共同开展合作课题调研,明确合作领域、项目等内容,并达成相关合作协议;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举办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论坛,邀请长三角主要沿海城市参加,共同研究商讨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三是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跟踪海洋经济及航运中心建设情况,落实联席会议提出的合作事项;并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海洋合作日常工作。四是建立与东海分局协调合作机制。发挥东海分局在海域管理、海洋科技等优势,打破行政区划,从全局统筹海洋开发与科技攻关;由上海牵头,依托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成立“长三角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长三角海洋经济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五是将海洋合作纳入长三角区域合作三年行动计划,设立海洋合作专题,是三省一市共同推进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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