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有几种情况:在开工前支付的一般叫预付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的叫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的叫尾款;最后还有工程质量保证金(也简称质保金),在合同保修期满后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和尾款是属于工程结算款,但在谈结算款时也涉及预付款和质保金。下面做简要介绍。
(一)预付款
本项目案例没有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对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包工包料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拨付给工程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以便备料周转。即工程施工企业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设备及材料、结构构件等所需的流动资金,对于单包的工程(包工不包料),一般不预付备料款。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单位向工程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步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如建设单位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施工企业可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通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施工企业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工程施工企业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的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工程施工企业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如工程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滥用此款,建设单位有权立即收回。在工程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由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工程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在建设单位全部扣回预付款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建设单位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二)工程进度款、质保金
下面用案例工程四来说明工程进度款、质保金。
本案例工程合同价为2933万元,是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工程施工工期为8个月,前3个月,每月完成基础施工31基;中间2个月分别完成组立铁塔47基、46基;最后3个月每月架线18km。每月工程进度款如下。
第一个月进度款:310万;
第二个月进度款:310万;
第三个月进度款:310万;
第四个月进度款:330万;
第五个月进度款:322万;
第六个月进度款:464万;
第七个月进度款:464万;
第八个月应付进度款:424万,但需预留尾款(质保金)为合同价的5%,即需扣留尾款147万,支付工程款为277万元。
对于工程质保金的计算与预留,一般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后,为了促使工程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按照合同要求再最后拨付。一般情况下,质保金的扣留比例及扣留方式是由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最后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通常中国建设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5%比例扣留,具体扣留方式有两种。
(1)最后一次按比例扣留。这种方式一般是对于工程造价不高,质保金金额不大的工程,当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达到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比如95%~97%,具体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时,停止支付工程价款,将这部分价款作为质保金。(本项目案例工程就采用此种方式)
(2)分阶段按比例扣留。这种方式一般是对于工程造价高,质保金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每次从支付的工程进度价款中按扣留比例扣留,直到质保金总额达到双方规定的限额为止,这种方式是与进度款支付同步扣留的,相当于总的质保金分阶段按其比例扣留的,这种方式对工期较长,投资较大的工程有必要,对于办理年度结算,年度投资额控制都十分可行。
(三)造价调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会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方法变化、工程师指令引起的变更等,就需要结合工程量计算过程存在的遗留、未定等事宜及时深入现场,或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等文件,准确对这类问题进行处理;同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变更的工程内容,并进行记载或补充资料,及时进行价款调整。如本案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许多超出预计情况以外的变化,进而进行价款调整,形成追加款,具体情况如下。(www.daowen.com)
(1)在施工过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使正常工程进度受阻,引起费用增加和工程延期,填写如下工程联系单(本案例工程共计填写工程联系单21份,本书限于篇幅,只列出其中一张,见表4-2-1)。工程联系单主要涉及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征地费用增加费、地方工作经费、追加费用、停电损失费、自然灾害引起的费用等。
表4-2-1 工程联系单
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各一份、承包单位存一份。
(2)将联系单进行汇总,得出本案例工程追加费用汇总表,见表4-2-2。
表4-2-2 某220千伏线路新建工程追加费用汇总表
(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编制的方法
如果工程项目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在办理结算时,对新增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建设单位签证同意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调整。对于原合同约定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增减时,应按时调整,以上两部分调整如果总额在总价包干合同的浮差以内时,这种合同一般不作总价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结算时一定要资料完备有效,以合同为依据,以计价规范为准则按实调整并办理竣工结算。
如果工程项目是按现行定额单价计价的工程,在办理结算时,主要是比较原施工图预算的构成内容与实际施工的变化,一般根据各种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等相关资料,在原施工图预算基础上,计算增减,最后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后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的办理做了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须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接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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