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预算制度的形成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000多年前。我国古代各朝多大兴土木,在此过程中,不仅使工程技术不断提高,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工料限额管理制度,演变成现在的人工、材料定额。据《辑古篡经》等书记载,中国唐代就已有夯筑城台的用工定额——功;继宋代《营造法式》(1091年编成)之后,清代官方颁布了《工程做法》(1734年刊行),详细地阐述了各种房屋营造范例和应用工料估算额限,既是工匠营造房屋标准,又是主管部门验收工程、核定经费的明文依据。
中国现代工程建设预算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即在“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当时,中国实施的预算制度与英国相比较,其相同之处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编制概算,作为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阶段要求编预算,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其不同之处是,中国的概预算制度中还确定了工程造价的审批程序(即概预算的审批、审定程序)以及定额、费用标准、编制概预算依据的管理权限等,这反映了当时中国计划经济的特点。在此期间,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基本上做到了先确定工程造价再花钱,所以尽管当时的预算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对于基本建设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8—1976年,中国工程建设预算制度逐渐被破坏,概预算对设计和施工都失去了控制作用。(www.daowen.com)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套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预算制度逐步形成。1983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企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为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恢复、整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工程建设预算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一是形成了粗具规模的工程定额体系,这对于在建设工程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实施了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将工程造价静态管理改革为动态管理,这对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了对工程造价的监督审查,保证了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四是建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多,素质逐步提高,培育了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过硬的专业队伍。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虽然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有所改变,但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体制的束缚,不能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工程建设领域是市场机制相当活跃的领域,特别是在工程造价方面充满了强烈的竞争性。因此,加快工程造价改革步伐,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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