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迹象: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例如,甲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约定客户有权定价且在收到商品无误后10日内付款。在客户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发票、商品验收入库后,客户能够自主确定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商品的使用情况,此时甲企业享有收款权利,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例如,房地产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房,在客户付款后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表明企业已将该商品房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交款提货合同,在企业销售商品并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验收合格并付款,表明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商品已发出并已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该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全部属于客户,表明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为其定制的生产节能设备,客户收到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表明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根据配比原则,与同一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
13.2.2 通常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在符合以上6个条件时,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账户,按确定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销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例13-1】东方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年11月18日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40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东方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A产品,甲公司收到A产品并验收入库。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须于30天内付款。
在这项交易中,东方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产品,甲公司收到A产品并验收入库。表明A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甲公司,东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该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虽然甲公司尚未付款,但并无证据表明甲公司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收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计量,该项销售商品的收入已经实现,东方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产品的实际成本已确定,因此,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该项销售商品收入已经实现,东方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东方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②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13.2.3 已经发出商品但不能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产品,合同约定客户只有在商品售出取得价款后才支付货款。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对价未达到“很可能”收入确认条件。在发出商品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对已发出的商品被客户退回,应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商品已发出但客户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的商品成本。当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13-2】东方公司20×1年2月9日向甲公司销售一批B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额为9100元,B商品的生产成本为50000元。东方公司在销售时已知悉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近期内难以收到货款,但为了减少库存积压以及考虑到与甲公司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仍将B商品发运给甲公司并开出发票账单。20×1年5月19日,甲公司给东方公司开出一张面值为70100元的6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20×1年11月19日东方公司收回票款,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年2月9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B商品5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50000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9100(www.daowen.com)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00
②20×1年5月19日,东方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东方公司据以确认B商品的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票据——甲公司79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
应收账款——甲公司9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发出商品——B商品50000
13.2.4 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品种或规格与所签订合同不符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买方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后。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则销货方应直接从原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作为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销货方应直接从原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如果按规定允许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还要同时冲减相应税项。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3-3】东方公司20×1年5月29日向北方实业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产品生产成本为30000元,假定合同约定交款提货,东方公司已于北方实业公司付款后开具提货单和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6500元。20×1年6月5日北方实业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东方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年5月29日收到货款向北方实业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提货单时。
借:银行存款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
②20×1年6月5日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
贷:银行存款5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2)销售退回
企业出售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退货,称为销售退回。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应减少发出商品的数量,收入的确认额为销售价款中扣除了退回货物价值的金额。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则应当视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①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到“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②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则不论是本年销售本年退回,还是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外,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如果已经结转了销售成本,还应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如果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