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通知与决定[10],对开发区展开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和审核。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撤销各类开发区4813家,占开发区总数的70.1%;核减开发区规划面积2.49万km2,占原有规划面积的64.5%;退出土地2617 km2,复耕1324 km2,回收闲置土地116.5 km2。至2006年1月,各地提出拟保留的开发区共计2053家,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22家,占总数的10.8%;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1831家,占总数的89.2%[11]。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共有5批共计205个经过清理、整顿后上报保留的国家级开发区的资料和图件通过国土资源部规划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共认定8批共计1346个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由国家发改委予以公告。这些通过审核并公告的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公告的面积和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开展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通过国家审核的19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346个省级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分14批由国土资源部审核确定落实并予以公布完毕。
表0-1 通过审核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截至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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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历次审核公告及四至范围公告整理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虽然能够在短期内遏制开发区持续扩张的势头,限制开发区“卖地造血”经营模式的继续,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区未来发展方向与思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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