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开启了以改革开放为鲜明特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成为新时期包括港航业在内的我国很多行业加速自身发展,进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选择。在港口领域,1985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除适用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和资金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给予优惠待遇”,这标志着国内港口业向国际资本打开了大门。1987年12月5日,由南京港务局与美国英塞纳码头公司合资组建的南京国际集装箱装卸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这是我国港口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航运领域,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能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未经准许不得经营。为促进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这也意味着外资可以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参与我国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进入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为中国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1992年7月,根据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国交通工作实际,交通部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多处提及港航业的对外开放,如“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对等原则,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我国外贸进出口物资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根据我国运输市场需求情况,在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条件下,经部批准,适度发展中外合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公路、沿海和内河运输”;“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泊位,允许合营企业经营装卸业务,经营货物堆存、拆装、包装,以及相关的国内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允许中外合作经营码头装卸业务”;“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和专用航道”;“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可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等等。1992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国内船公司目前无力开辟的航线或航班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但不得经营沿海运输。有步骤地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经批准,可为其自有船舶进行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7]、交通部联合出台《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做好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管理工作。1996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废止了1995年2月颁发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新规定明确“外国公司、企业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
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外资背景的港航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1993年8月,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与香港和记黄埔上海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了当时国内最大的港口合资企业——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各占50%股份,合资经营期限为50年。该项目总投资高达56亿人民币,是当时国内交通系统最大的合资项目。同年,和记黄埔盐田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盐田港集团(原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合同,成立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港币,经中央政府特批,外方股份占比达73%,开创了外方控股大型集装箱港区的先河[23]。图8-3显示的是当年建设中的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至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商港1400多个,其中55个港口已有外资参与。外国船公司也广泛进入我国国际海运市场,一些外国航运公司开始在我国设立独资的船务公司,从事为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业务。
进入21世纪,我国在世纪之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事件,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件,无论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还是对世界经济的促进,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港航业作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行业自然也进一步向外资开放。
图8-3 1993年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的俯瞰图
在航运领域,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国际海运的法规。其宗旨是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第四章为“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特别规定”,其中对外商在我国投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4年,交通部和商务部还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配套规章,主要涉及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审批的具体要求。2005年,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明确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对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www.daowen.com)
在港口领域,200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2002年由国家计委[8]、国家经贸委[9]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附加股权方面的限制。而之前1997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虽然也将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但明确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了港口公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表明,外商可在我国独资建设码头。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了外商独资建设经营青岛港前湾港区迪拜环球码头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2个10万吨级和2个3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均按10万吨级),设计年通过能力为220万标准箱,由迪拜环球中国(青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这是我国第一个外商独资的码头,总投资约34.76亿元,其中注册资金占总投资的35%,由迪拜港口世界以自有资金投入,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经营期限为50年。此外,在港口服务方面,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明确承诺,港口经营人基于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向国际海运经营者提供服务。
2012年,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及时、科学地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举旗定向、谋篇布局、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历史成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进入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港航业的对外开放更加全面和深入。
2013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决定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同月,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允许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出资比例突破50%的限制”;“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对相关实施要求和办理流程予以明确。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和第三款“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内容,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内容,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至此,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可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可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持股比例扩大至51%。
2015年4月,为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推进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的顺利实施,2015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至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航运业的相关政策复制到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了在更大范围进行改革创新实践和探索,建设更多改革开放“试验田”,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2016年8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再设立7个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分别印发了总体方案。2017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决定在新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有关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船舶代理(中方控股)的规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还是海南建省和兴办经济特区30周年。该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突出特色的原则:第一步,在海南全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赋予其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第二步,探索实行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政策。2018年7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支持海南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造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开放试验区、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其中,明确将既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运扩大开放试点政策全部复制推广到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对注册在海南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取消外资股比不超过51%的限制。至此,海南率先在全国实现国际海运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商在海南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或股比不限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上集装箱站和堆场等各项国际海运及辅助业务。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也相应地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至此,我国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相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审批,删除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也相应地于2019年5月废止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而是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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