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清时期的海禁政策:对中国外贸的阻碍

明清时期的海禁政策:对中国外贸的阻碍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明清两朝海禁政策被继承和强化,其主要目的是禁止民间海外贸易,同时官方海外贸易也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禁政策体系,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明朝建立伊始,朱元璋便推行严厉的海禁政策。明朝海禁政策主要是禁止私人出海贸易,而清朝海禁政策在禁止民间海外贸易的同时,甚至对沿海岸线的封锁更加彻底。清朝海禁政策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顺治年间的禁海令与迁界令。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

明清时期的海禁政策:对中国外贸的阻碍

所谓“海禁”,又称“禁海”,最早开始于元代,当时虽是禁止海上的一切活动,但只是临时性政策,随禁随开,海禁政策不具有连续性。到明清两朝海禁政策被继承和强化,其主要目的是禁止民间海外贸易,同时官方海外贸易也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禁政策体系,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从时间上看,明朝推行海禁的时间长达约二百年,远远长于清朝从顺治年间到雍正时期的四十年海禁。明朝建立伊始,朱元璋便推行严厉的海禁政策。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朱元璋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颁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之后也还频频推出诏令强调平民不得私自下海。永乐年间虽有郑和六次下西洋,但对民间依然实施海禁。严厉的海禁一直到隆庆元年(1567年)才有所放松。总体来看,明朝海禁时间接近两百年。清代建立之初,并不实施禁海,海禁主要存在于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1655年至1684年。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次年六月,顺治帝发布申严海禁敕谕,直到1684年康熙平定台湾后才下令重开海禁。第二个时期为1716年康熙颁布“南洋禁海令”至1727年雍正废除“南洋禁海令”为止[8]

明清两朝推行海禁的原因存有一定的差异。“海疆不靖”[3]是朱元璋推行海禁的重要考虑因素。明朝建立之初,在东南沿海一带张士诚、陈友谅的残余势力依然活跃。从巩固政权的角度出发,明代推行海禁。嘉靖年间,倭寇入侵,出于海疆安全的考虑,海禁日趋严厉[9]。另外,从经济角度来看,朝贡贸易无利可图,以致“库藏为虚”,给明王朝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再加之,朱元璋认为明朝的根本在于农业,而农业的产值足以养活大明王朝,无须海外贸易[10]。明清易代之初,清朝并不禁海。但顺治初年,以郑成功为首的反清抗清势力盘踞东南沿海大小岛屿,以此为根据地进行抗清活动。为了对付反清势力,阻止反清势力与外国人联合,清政府方才推行禁海令。清朝推行海禁另一原因是为了防止海寇。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提出禁海问题。康熙认为“海防为要”,吕宋是西洋诸国泊船之所,内地商民多带米粮和所乘大船都是为了卖与洋人,此事“关系不小”,指令“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南洋不许行走”,“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次年就开始实行禁海,这便是南洋禁海令[11]

从明清时期颁布的大大小小“禁海令”来看,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明朝海禁政策主要是禁止私人出海贸易,而清朝海禁政策在禁止民间海外贸易的同时,甚至对沿海岸线的封锁更加彻底。

从明朝一系列的海禁诏令来看,无不带有“私”字。海禁政策之下,政府根本不允许民间的海外贸易,所有涉外的商业往来都被看成是“走私”,均在打击之列。这也成为明代海禁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相关政策规定诸如“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违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尔宜申明前禁,榜谕沿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等[12]。(www.daowen.com)

清朝海禁政策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顺治年间的禁海令与迁界令(又称迁海令)。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4]保留了《大明律》[5]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但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政府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13]。”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又采纳了投诚于清朝的黄梧的“迁界令”,“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麾兵折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民”。北起北直(河北)、中经山东、江南(江苏)、浙江,南至福建、广东省沿海居民均属迁海范围。清政府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3次。清政府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施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凡迁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重新划界围栏,不准沿海居民出海。迁界之民丢弃祖辈经营的土地房产,离乡背井,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14]”。迁界令措施虽对郑成功抗清有一定打击成效,但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民生凋敝。

明清两朝的海禁政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妨碍了海外市场的扩展,抑制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由于没能及时跟进和了解西方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发展,并与之展开互动交流,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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