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我国古代市舶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当时国内商人下海通蕃和前往蕃国进行贸易的船舶越来越多,市舶司对出海贸易船舶的管理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到了南宋时期,外有夷族战乱,内有社会危机,同时还要支持庞大的政府机构的日常开支。这些因素不得不使南宋统治者十分重视海外贸易,市舶贸易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南宋王朝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海外贸易发展,其中,隆兴年间的饶税政策就是当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隆兴二年(1164年),饶税政策出台,规定:“……今欲乞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已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户并当坐罪。”这也就是说,出海贸易的商船若在5个月内回港,可予以减税,即“优饶抽税”。若一年内回港,则照章全额纳税。如果超过一年回港,则要加以追究和处罚。若是有走私(即“透漏”)行为,担保的富户(即“物力户”)也要连同判罪[1]。根据上述饶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到,实行饶税政策的目的在于加快船舶周转,进而增加官府的税收收入。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商船一旦驶离港口,官府对其就难以监督,从而有些商船借以人为因素(如海盗)、自然因素(如天气情况)等原因,无法按期归港缴税。官府在出台饶税政策时也专门提到“商贾由海道兴贩诸蕃及海南州县,近立限回舶,缘其间或有盗贼、风波、逃亡事故,不能如期,难以立定程限”。由于传统航运中船期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港口的抵港船舶数量和出港船舶数量有时会有较大差异,从而使得官府财政税收无法连续性供应,造成朝廷征收的不稳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朝廷每年赋税征收总额,对政权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南宋王朝寄希望于通过推行饶税政策,使用税收杠杆促使商船尽可能缩短航行周期,进而保障官方税收的相对稳定。事实上,饶税政策的效果也是较为明显的。饶税政策未实行前,公元1128年至公元1134年这7年,泉州市舶司的总收入仅为98万缗[1]。而“饶税”政策推行后,公元1164年泉州市舶司的单年收入就达到了98万缗[2]。(www.daowen.com)
然而,在以风力为主要动力的古代航海时代,航行至较远地区要在5个月内回港颇为困难,很多船主实际上还是难以真正享受到减税政策。此外,船舶返航时并不一定就回到原来港口,使得饶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纰漏。因此,该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地方规定的回航期限也会存有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