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民政府收回部分航政管理权

国民政府收回部分航政管理权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迫于中国人民和政府的压力,列强不得不放弃在海关兼管体制下的部分航政管理权,国民政府得以收回部分航权和航政管理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各地收回航权、航政管理权的斗争再次掀起高潮,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他对海关兼管海政表示不满,认为收回海政管理权刻不容缓。种种原因综合,最终导致了国民政府只收回部分航政管理权,另一部分权力仍操纵于外国人把持的海关理船厅手中。

国民政府收回部分航政管理权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成为当时中国名义上统一的中央政府。迫于中国人民和政府的压力,列强不得不放弃在海关兼管体制下的部分航政管理权,国民政府得以收回部分航权和航政管理权。南京国民政府尽管表面上统一了中国航政,但由于列强阻挠,军阀混战,中国航政格局实际上仍是多种势力并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各地收回航权、航政管理权的斗争再次掀起高潮,遍及社会各个阶层。爱国人士和一些政府官员也均强调收回航政管理权的重要性。国民政府内不少人士也意识到:首都濒临长江下游,非先肃清敌国在长江之海军航运力(包括航政管理),一旦开战难免遭敌人的炮击。所以,收回航权即保卫国土。航权收回以后,后方根据地才能巩固。民众与各地航商就收回航政管理权公开发表言论和文章,认为欲整顿全国航政,须先收回管理航政之权;航政管理权操在外国人手里,会致“查验、纠纷均失其平衡”,“中国航商多受其痛苦,使航业愈难发展”,并极力主张撤销海关理船厅。

南京国民政府设置有交通部,下辖航政司,管理航政事务。但由于海关实际控制航务,航政司无法行使职权。因此,交通部重点要收回的是海关兼管的航政权。当时交通部认为这项权利既然是委托代管,并非受条约的拘束,是比较易于收回的。交通部需要寻找时机,向海关施加压力。1928年初,海军总司令部酝酿收回海政管理权,对海关兼管海政一事首先发难,这为交通部提出收回航政管理权提供了契机。1928年2月,海军总司令杨树庄[17]提请增设海政筹备处。他对海关兼管海政表示不满,认为收回海政管理权刻不容缓。这引发了国民政府对于海关兼管海务事权的讨论。同年3月,国民政府会议讨论后,决议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以此事涉及外交、财政、交通三部管辖范围,要求先交三部讨论。国民政府遂训令三部与海军总司令部会同商讨。各部当即派员参加会议,均认为杨树庄的提议“洵属当务之急,不容视为缓图”。在筹备海政的过程中,海政、航政如何划分,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1929年7月,交通部拟出具航政海政划分大纲。同年8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90次会议通过《航政根本方针案》,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立航路国有政策。港政由中央主管机关主持负责施行,港务归地方管理,“惟仍应受中央主管机关所派委员指挥监督”。第二,“向由海关代管航政各部分暂行仍旧,惟须同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挥、监督”。海关代管海政部分,已归海军部指挥者,不在此内。第三,确定航政范围。第四,应速收回航权。需要指出的是,《航政根本方针案》中有关“海关代管航政各部分暂行仍旧”的规定,表明南京国民政府的航政管理权有其名而无其实,还是受到列强的掣肘。

面对列强的压力,中国人民并没有停止收回航政管理权的脚步。1930年,蔡元培先生发表了航政实施方案的演说,提出航权、航政、航政管理权应完全收回等一系列爱国主张。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交通部组织法》,规定航政司掌管如下相关内容:关于航政及航行标志之管理监督事项;关于管理并经营国营航业事项;关于监督航政事项;关于船舶发照证册事项;关于计划筑港及疏浚航路事项;关于管理及监督船舶造船事项;关于船员待遇事项;关于其他航政事项。《交通部组织法》为国民政府收回航政管理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同年,交通部拟具《航政局组织条例草案》,后经立法院讨论,通过《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并于同年12月由国民政府公布。此后交通部提请修正,立法院再次讨论,于1931年9月由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共十四条。1930年12月《航政局组织法》公布后,交通部便开始着手在地方设置航政局。1931年7月1日,上海航政局正式成立,汉口、哈尔滨、天津各航政局亦随即成立。航政局成立后,即着手与海关商量具体接管事务。航政局的成立及接收海关移交职权,标志着国民政府交通部在收回航政权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8]。不得不提的是,交通部航政局在统一管理航政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就海关代办航政权的收回而言,航政局的设置亦只是初步实现目标,海关理船厅并未裁撤,仍兼管航路标识、船舶指泊等部分航政事务,直至国民政府垮台,这种局面都未曾改变。此外,对于航政局管理航政事务,外轮并不买账,甚至一度形成外交事件。(www.daowen.com)

严格意义上讲,从海关手中收回航政管理权,只涉及中国政府部门之间管理权的移交,不是从外国政府手中恢复已被攫夺的主权。但由于近代中国海关被列强控制,中国政府对这些事务并不能自主处置,且有些事务或明确规定在中外条约上,或与条约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海关有时亦不能自由管理,而受制于外国领事、公使。从海关手中收回管理权实质上带有摆脱列强对这些事务的干预。近代航政管理权控制在海关洋人手中,甚至受外国领事、公使干涉,无疑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历届中国政府致力于收回航政管理权,并于1931年正式设置航政局,成功收回了部分海关代办职权,开始自主开展船舶登记给照、检查、丈量等事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航政事务受外人控制的局面,部分实现了自主管理航政的目标,部分恢复了已失主权。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对外态度软弱,为获得外国支持甚至不惜以保全列强在华利益为代价。种种原因综合,最终导致了国民政府只收回部分航政管理权,另一部分权力仍操纵于外国人把持的海关理船厅手中。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人民在不同战场开展了一场艰苦卓绝的民族解放战争。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英、美对日宣战。同年12月,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成为反法西斯阵线的重要成员。英、美等西方国家为联合中国抗日,同意改订新约。1942年10月,英、美两国同时发表声明,宣布放弃在华所享有的各种特权。1943年,中美、中英分别签订《中美新约》(全称为《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和《中英新约》(全称为《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废止美、英两国历史上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两国在华的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其中,就包括沿海贸易权、航权及航政管理权、引水权等诸多内容。美、英两国还同意将两国在华经营航运事业的一切财产由中国政府收购。上述两个条约签订后,从1943年起,中国与比利时、挪威、瑞典、荷兰、法国、丹麦、葡萄牙、加拿大等多个国家签订类似条约,各国均放弃在中国内河的航运特权,各国在华轮船全部停航。至此,中国航权完全收回。然而,国民政府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新约后来并没有完全付诸实施,原因主要在于当时中国抗日战争处于最艰苦的相持阶段,很多条款一时难以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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