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建都金陵(今南京),由于金陵是一个沿江城市,水运发达,旧时的漕运网络因此发生一定的变化。《明史》[10]有载:“四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此外,明太祖“寸板不许下海”[11]的海禁政策使得海漕在明代日渐衰落。永乐十三年(1415年),海漕绝迹,漕粮运输均以河运形式展开。永乐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尽管京师粮食需求日增,海漕依旧未被利用,京杭大运河成为当时漕运的关键。可以说,明代漕运的历史就是一部京杭大运河的历史。
对于漕运的管理,明朝开始时沿袭宋元旧制,在首都金陵设置中央管理漕运的机构——京畿都漕运使司,管理漕运等事务。永乐二年(1404年),始设漕运总兵官(即漕运总兵),既管理漕运,又兼管河道。宣德年间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漕运。明景泰二年(1451年)始设漕运总督,总管漕运,督促南方各省经运河输送粮食至京师。漕运总督兼巡抚凤、扬、庐、淮四府,徐、和、滁三州,驻淮安,后曾分设巡抚,嘉靖四十年(1561年)又归并,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后未再分。明朝在一段时间内,漕运总兵与漕运总督并存,但漕运总督是文职,漕运总兵是武职,两者的功能存在不同,漕运总督负责征收物资,而漕运总兵负责押送进京。在级别上,漕运总兵要高于漕运总督。随着明朝文官地位的上升和武官地位的下降,到了万历十四年(1612年),漕运总兵这一官职被撤销了。明代的漕运总督大体相当于唐代的转运使、宋代的都转运使,以及元代的都漕运使和海道运粮万户府正官[9]。
漕运总督府驻地——淮安
淮安位于江苏北部,地处江淮和黄淮两大平原交界处,通过京杭大运河与黄河、淮河以及长江相连接。
魏晋南北朝以后,我国的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了江淮等南方地区。南方年年丰收、米价低廉,与北方政治军事中心粮食短缺形成鲜明的对比,南粮北调成为维系统治者生存的生命线。特别是安史之乱后,唐王朝逐步丧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因藩镇割据导致的战争严重危害了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农业。这就给位于京杭大运河中段的淮安提供了良好条件,使其成为唐王朝物资转运的重镇。宋代在淮安设置了江淮转运使,提高了淮安的政治地位。直至明清时期,京杭大运河成为经济发展的大动脉,位于运河中部的淮安自然能够受益,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并有“七省通衢”之称,形成“南船北马”的繁荣局面。更重要的是黄河泥沙淤积、夺泗夺淮,淮安以北的运河水位下降,洪涝灾害频发。为了保证漕运,往北运的货物不得不在淮安清江转为陆路运输,更加突出了淮安货物中转的作用。此外,由于淮安有着交通枢纽的优势,不断有官方机构入驻淮安,使得淮安出现庞大的官僚队伍,为漕运总督府的设置奠定基础。
总之,淮安在各朝的建设下,不断成为能与北京、杭州、扬州等地齐名的商品集散地,繁华程度远超许多省会城市,这就成就了漕运总督府落地淮安。(www.daowen.com)
在市舶管理方面,明初因海禁政策,市舶司曾一度罢废。洪武三年(1370年),朝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又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泉州、明州(今宁波)、广州三市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12]。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百姓下海通番。直到永乐元年(1403年),朝廷才重设泉州、明州、广州三市市舶司,泉州市舶司后迁往福州。嘉靖元年(1522年),因倭寇猖獗,罢福州、明州二市市舶司,唯存广州市舶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广州、福州、明州三市市舶司重新得以恢复,后又兴废不定。至万历八年(1580年),“严海禁,废市舶”,市舶司罢废,其历史使命也就此终结。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明朝的市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市舶司的功能相比前朝也大大减少,仅以管理朝贡为主。《明史》就市舶司的职能记载称:“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穀之。”[13]市舶司对蕃商来华人数、时间及其船舶进港等内容均严格管理,并特别制定有勘合制度,发给各蕃国表文,规定其贡期、贡道、进贡人数等。
明朝,海禁虽为政策主基调,但其间也有海禁松弛的阶段。其中,最值得提及的就是“隆庆开关”。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明穆宗朱载垕即位,其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14],开始调整并放宽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隆庆元年(1567年),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10]。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当时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并设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须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等。“隆庆开关”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的罪名,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开始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期,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15]”,成效明显[11]。
清朝,漕运规模不及明朝,漕运管理体制继承了明朝,并在其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管理漕运、海事的职官最高为漕运总督。漕运总督掌漕粮运输,驻江苏淮安府山阳县,督理直隶、山东、江南等七省兵丁运漕。其下还设有直辖的“漕标”绿营,兼辖淮安城守,有漕粮的八省及直隶省的文武官员凡有漕务职掌者,都归其管辖。此外,地方还有各省、府粮道官。粮道也称督粮道、粮储道,有专职粮道,也有兼守、巡道或其他事务的粮道。各省有设粮道的,也有不设粮道的。有漕八省所设粮道,每省一人,掌督催州县征收漕粮及各项随漕钱粮,监察兑粮、督押运漕、统辖军卫以及佥选运丁和修造漕船,并管用于漕运的钱粮经费。清朝还设有巡漕御史,于运河分段巡察,稽查漕船粮米、旗丁夹带私盐及各种违禁品,此外,还巡视河道、仓储稽查河道疏通等。清朝后期,因运河淤塞浅阻、财政拮据等多重因素,海漕开始兴起并逐步取代河漕。但随着漕粮官方军运向商运的不断转变,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漕粮改折并废除漕运的问题日渐提上了日程。光绪年间,由于全国商品粮食市场的发展、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废除漕粮的征运实际上已成为可能。最终,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朝宣布:“漕政日久弊生,层层剥蚀,上耗国库,下抑民生。当此时势艰难,财用匮乏,亟宜力除靡费,逐加整顿。着自本年为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征折色[16]。责成各督抚等认真清厘,节省局费运费等项,悉数提存,听候户部拨用。并查明各州县向来征收浮费,责令和盘托出,悉数归公,以期汇成巨款。”次年,清朝宣布废除各省的漕运屯田,裁撤所领运官及服务于运河的各河道官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又将漕运总督一职取消。至此,历代相沿的河运漕粮制度彻底结束[12]。只有少部分漕粮仍保持本色征收,通过海运运输,直至清王朝灭亡。
在市舶管理方面,清朝时市舶制度已终结,开始以海关(榷关)机构来管理对外贸易与外舶。清初沿袭明代的海禁政策,外舶仅限于贡船,商船不得下海贸易。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是实施迁海政策,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迁海令终止,海禁政策开始松动。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起,清朝在广东广州、福建厦门(及福州)、浙江宁波、江苏上海县(今上海市闵行区)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上述四大海关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沿海开始以海关机构来管理对外贸易与外来船舶的历史[2]。四大海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发和检验进出港口船只的执照,经核实无误,方可登记入册,然后放行;船只到港时,负责检查是否夹带违禁物品,并与守口官兵一起缉拿走私船只;征税,一般征收船税、货税和规例(即附加杂税),船税按船只大小予以征收。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目睹了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其警觉,遂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政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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